- 索 引 号:QZ01105-1000-2003-00004
- 备注/文号:泉鲤政民社[2003]4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3-05-29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推进我区殡葬改革工作,加大殡葬改革力度,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现将有关加强街道社区骨灰塔、安息堂骨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骨灰塔、安息堂建设的审批制度
(一)根据规定,街道社区的骨灰塔、安息堂建设须由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后,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报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凡是未经批准建设的都是违法、违规的。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骨灰塔、安息堂应立即停止,已建好的,只允许暂存放本社区居民的骨灰,不得对外开放,更不允许从事经营活动。
(三)社区的骨灰塔、安息堂是由区、街、社区居委会和社会各界集资建设的,属于公益事业,应按照非营利性的原则,除参照市殡仪馆收费标准收取管理费外,不得再有其它收费。对特困户、优抚对象、孤寡老人提倡实行减免收费。
二、加强骨灰管理,防止骨灰外流造成“二重葬”
(一)社区的殡改管理工作是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街道民政办负责具体业务指导,社区居委会负责具体实施管理。
(二)规范骨灰管理。遗体火化后,骨灰不能随意领取,需领取骨灰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民政办申请并出具有效证明或合法公墓的安放证,经区民政局批准方可领取。
泉州市鲤城区民政局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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