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8-0800-2024-00006
    • 备注/文号:泉鲤政人社许准字〔2024〕5号
    • 发布机构: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1-09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泉州众泽汽车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09 17:33

    泉州众泽汽车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4年1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对部分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受理事项编号:ythlc0381903872401090015),经对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174号)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准予你公司和工会联合上报的33名职工(其中总经理1人、销售部副经理1人、销售顾问6人、大客户专员1人、电销专员2人、二手车评估专员1人、售后副经理1人、服务顾问3人、预约专员1人、车间经理1人、机电技工7人、索赔员1人、配件专员1人、精品专员1人、市场客服经理1人、客户关系主管1人、客户关系专员1人、市场营销专员1人、新媒体专员1人),在国家规定的安全劳动条件下实行以年为周期的不定时工作制,期限为一年(时间从2024年1月10日起至2025年1月9日止)。

      二、对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你公司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三、你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采取适当工作和休息的方式,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确保生产安全和职工的身体健康,其一年周期内工作时间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工作时间(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为166.64小时),超过部分按加班处理。

      四、你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主动接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和区总工会的监督。

      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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