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9-0200-2022-00086
    • 备注/文号:泉鲤建规〔2022〕2号
    • 发布机构:中共泉州市鲤城区委组织部 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 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7-01
    中共泉州市鲤城区委组织部 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 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鲤城区人才公寓出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鲤城区住建局 时间:2022-07-01 15:35

    高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现将《鲤城区人才公寓出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鲤城区委组织部        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

      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鲤城区人才公寓出租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跨县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为建立健全人才住房保障制度,营造近悦远来的人才发展环境,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鲤城创新创业,为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人才公寓房源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由区政府采取建设、购买、租赁、补助等多种方式统筹,重点用于提供给在我区创新创业人才的过渡性周转房。人才公寓在选址上综合考虑交通、教育、医疗、商业等配套设施建设情况,以保障人才工作生活便利为原则,配置上原则应满足拎包入住要求。人才公寓房源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按照要求进行公开公示。

      二、管理工作职责

      区委组织部负责牵头对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待遇标准等事项进行研究、协调。区人社局负责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区住建局负责核实人才在中心市区(包括鲤城区、丰泽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住房情况,制定人才公寓政策、规划计划,并对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区财政局负责为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及人才入住提供资金保障。江南城建集团负责房源筹集、建设、物业管理指导等工作。各街道负责人才公寓需求调查、人才公寓入住申请申报初审及日常管理情况监督。人才公寓运营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三、申请对象及条件

      申请人须是鲤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岗职工或与我区企业、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在鲤城区缴交医保、社保及个税、无不良记录且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及税收缴纳地均在鲤城区,本人及其配偶在中心市区没有住房的下列四类人才之一:

      (一)符合《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经相关部门认定并在管理服务期内的第一至第七层次高层次人才;

      (二)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员;

      (三)来(留)鲤创业就业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以及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

      (四)对产业发展和区域功能完善有重大支撑作用的重点企业、项目及高校院所科研团队,可由区委区政府综合单位投资规模、纳税、科研成果等情况进行研究,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定向提供人才公寓;对在先进制造业、新兴服务业以及新经济等领域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产业急需紧缺人才,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可采取“一人一策”方式提供人才公寓。

      四、待遇标准

      (一)租金待遇

      1.第一、二层次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服务期限内免付租金,第三层次高层次人才按鲤城公租房租金标准的50%收取;第四至第七层次高层次人才按鲤城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其他经研究确定的人才,租金标准参照第四至第七层次高层次人才收取。以上免付租金及补助租金由区财政承担。

      2.来(留)鲤创业就业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以及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申请租赁,按租房价格10%予以优惠。

      (二)租住面积

      第一至第三层次高层次人才的不超过130平方米,第四至第七层次的高层次人才不超过100平方米。其他经研究确定的人才,租住面积标准参照第四至第七层次人才标准。

      五、申请流程及材料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向人才公寓所在街道提交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鲤城区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附件1);

      2.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人才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聘用(劳动)合同;

      5.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中心市区无房产证明;

      6.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资格审核。人才公寓租金补助由所在街道负责初审,初审通过的统一提交区住建局、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复核,复核通过后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办理入住。审核完成后,区住建局指导人才公寓运营单位与符合入住条件的人才对象签订《鲤城区人才公寓租住协议》,安排租住对象领取房卡或钥匙,办理入住手续。

      备注:对来(留)鲤求职的非泉州籍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或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申请7天短期免费住宿及优惠租赁人才住房,申请人向区人社局申请,审核通过后办理入住。

      六、日常管理

      (一)人才公寓最长租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租赁协议实行一年一签。租住期满确需继续租住的,应在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由承租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再行续签。

      (二)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解除租住协议,并在通知期限内搬离人才公寓:

      1.租住人在保障期内,触犯法律的或受到其他党纪政纪处分的;

      2.租住对象在中心市区已有住房(租房)、用人单位已为人才提供住房、或租住对象申报购、租房补贴,涉及重复享受的;

      3.已经调离我区工作或因工作变动后不符合人才公寓租住条件的;

      4.入住人员与申报者身份不符、转租他人或用于其它商业用途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居住的;

      6.因人为原因损毁人才公寓财产的;

      7.其他违反租住协议情况的。

      七、有关事项

      1.相关职能部门每年定期进行资格复审,对不符合继续保障条件的,应及时收回所租住的人才公寓。

      2.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申报、租住和领取补助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弄虚作假行为的,相关部门有权收回公寓,追缴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区委组织部、区住建局、区人社局商议确定,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实施,试行期一年。

      附件:鲤城区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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