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问答
时间:2018-06-05 17:26 浏览量:1

一、总体要求 

1.做好2018年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做好村(居)委会换届是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内在要求,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有力保证,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实践,是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提高城乡社区治理水平的重要内容。 

 

2.2018年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的时限要求是什么?  

答:2018年村(居)委会换届选举从2018年5月开始,10月底前基本结束。 

3.2018年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应遵循哪些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旗帜鲜明地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换届选举的全过程。二是坚持依法依规。做到执行法规不变通、履行程序不走样、遵循步骤不减少。三是坚持民主选举。充分保障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四是坚持纪律从严。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严厉打击拉票贿选等违纪违法行为。 

 

二、选举日确定 

4.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如何确定? 

答:村民委员会选举日由县(市、区)、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确定。在实际运用中,县(市、区)确定全县(市、区)的选举日起止时间;各村具体选举日,一般由乡(镇)选举指导组确定,报县(市、区)选举指导组同意后实施。 

 

5.确定选举日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一是预先确定的原则。选举日必须在选民登记日前确定,不能在选举工作展开后再行确定。二是不准随意更改的原则。选举日一经确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提前或推迟选举日。三是实事求是的原则。鉴于村民委员会选举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县(市、区)、乡(镇)在确定选举日时,要从实际出发,在全县(市、区)或全乡(镇)范围内,提倡规定同一个选举日,但也可规定若干个选举日。 

 

6.选举日变更有哪些程序?  

答:因某种原因选举工作中断,无法按原定选举日组织选举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向乡级选举指导组申请,递交《变更和重新确定选举日申请报告》,说明变更原因和重新确定的选举日具体时间。乡级选举指导组调查核实后及时向县级选举指导组报告,由县级选举指导组作出书面批复。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中断选举又不能事先报告的,事后应尽快报告。县(市、区)、乡(镇)指导组应在情况恢复正常后,重新确定选举日,责令村民选举委员会继续组织选举。 

 

三、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 

7.村民选举委员会如何产生? 

答: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方式有三种:一是由村民会议推选产生;二是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三是由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具体方式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和委员五至七人组成,主任在成员中推选产生。 


 

8.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变更后如何补缺? 

答:因自动辞职、要求辞职、职务自行终止造成村民选举委员会出缺的,补缺方式有两种,既可以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具体采取的方式,应在选举前由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如果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出缺,应在成员递补后,召开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会议,重新推选主任并以公告形式公布。 

 

9.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的期限是多久? 

答: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并主持完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时止。 


 

10.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履行职责怎么办? 

答: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全体辞职或者拒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的产生方式推选产生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部分成员辞职或者拒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出缺的,补缺方式有两种,即可按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具体采取的方式,应在选举前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11.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是否可以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 

答: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四、选民登记 

12.哪些人可以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精神,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选村民名单:(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13.怎样进行选民登记? 

答:选民登记方法有三种:一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由选民登记员进行造册登记;二是以自然村为单位设立选民登记站,选民主动到站登记;三是选民登记员上门挨家挨户登记。不管采取哪种方法,都必须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 

 

14.参选村民年龄截止时间如何计算? 

根据《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精神,计算参选村民年龄的截止时间为本村的选举日(含选举日)。 

 

15.户籍不在本村的人员能否在居住地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如何避免选民重复登记? 

答: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书面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可以参加本村村民委员会选举。但为避免重复参加选举、保证选举权平等性,已在户籍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居住地村民委员会选举,需提交户籍地村村民委员会开具未参加选举的证明。 


 

16.如何提高选民参选率? 

答:1.提前调查摸清家底。充分发挥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上传下达”的优势,在选举工作开始前全面摸排选民数和分布情况,精确到人。按村民小组划分区块,分区分片确定联系人并明确职责。坚持上门走访和电话短信提醒有机结合,及时将选举通知、流程、时间以及投票点分布等信息告知选民,提高选民知晓度。2.合理设置投票站点。按照“宜近不宜远”的原则,根据选民地域分布,合理设置投票站点,方便选民行使民主权利。3.有序规范选举程序。统一规范选举站点布置,确保选举各环节依法依规,不出差错。规范委托投票,通过上门讲解、电话告知、短信提醒等形式,告知受委托人委托投票程序必须依法依规。规范代写程序,确保良好的选举秩序。 


 

17.如何做好外出务工人数较多村选举工作? 

1.加强宣传引导。通过上门宣讲、群发短信、张贴公告等多种方式,宣传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意义、目的和流程,保障每位选民的知情权。2.规范委托程序。明确委托投票近亲属范围,统一制作好书面委托书,可以实施村民代表“包干到户制”,由每个村民代表联系10—15户群众,逐户上门告知,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委托关系按标准逐个进行审核。3.强化监察督导。包村指导组重点对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和领取选票两个环节加强监督,由选举委员会成员、选举监督员和乡镇指导组工作人员到投票站进行现场监督,杜绝多头委托和重复领取选票问题。 


 

五、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举 

18.村民代表如何产生? 

答: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采取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或户的代表参加的方式推选或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若干户为单位选举产生。采取第二种选举方式的,应先按法规要求,确定全村村民代表数额,而后将全村总户数除以全村代表人数,明确一名代表所代表的户数,并以此为选举单位,选举产生一名村民代表。具体采取哪种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确定。 


 

19.村民代表资格在什么情况下自行终止? 

答:村民代表无故连续三次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由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后公布,其本届村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无故连续三次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确认依据是村民代表会议通知存根、会议签到记录或请假凭证。对村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有异议的,可以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诉。 


 

20.村民代表如何递补和补选? 

答:在换届选举期间,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产生后,因有的成员已被选为村民代表,造成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不足法定要求,为减少选举成本,可从原选举结果中得票数多的选民中依次递补。平时,村民代表因辞职、更换、资格自行终止导致村民代表缺额时,应及时进行补选。补选村民代表,按原产生方式进行。补选的村民代表任期到本届村民代表会议届满时为止。 


 

21.村民小组长是否可以更换? 

答:本小组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对小组长工作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更换要求。更换村民小组长的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以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并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更换。 


 

22.妇女村民代表人数达不到法定比例,如何召开村民代表大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明确: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在村民代表选举时,妇女村民代表人数可根据不少于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三分之一的比例确定,并按照各村民小组参加选举的妇女村民数与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数比例多少分配各村民小组妇女村民代表人数。有条件的村,妇女村民代表可采用专职专选的方式产生。 


 

23.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选举的先后顺序是怎样的?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还是之后产生?   

答:村民代表的选举应当与村民委员会选举结合进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民登记日至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期间组织举行。一般应在选民登记工作全部结束后至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之前进行。 


 

六、候选人的产生和确定 

24.如何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选名额? 

答:根据《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 

 

25.村民委员会选举候选人提名不足怎么办? 

答:在法定的时间未按相关法律规定提足候选人,或候选人要求退出,造成提名不足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补充提名,补充提名不受提名时效限制。 


 

26.选举前正式候选人是否可以申请退出?  

答:初步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召开预选大会公告公布之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后,方可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正式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的一日(24小时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后,方可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村民委员会在讨论候选人提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申请时,原则上应尊重候选人意愿,同意其放弃候选人资格。因此造成正式候选人差额不足的,应当在原提名的初步候选人中按预选时的得票数多少顺序依次递补,并公告。 


 

27.如何拓宽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来源渠道? 

答:注重从思想政治好、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能力强、群众公认的农村致富能手、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专业大户、现任村干部、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退役军人、乡村医生教师、返乡创业大学毕业生、大学生村官中推荐村民委员会提名人选。 


 

28.如何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村官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  

答:(1)政策上支持。坚持早研究、早谋划,在村级组织换届工作部署前,统筹安排优秀大学生村官按出生地、成长地安排工作岗位进入村级班子锻炼。(2)选举上引导。根据大学生村官的综合素质、现实表现、工作实绩、年度考核结果,引导任职一年以上的大学生村官参选村两委班子,特别优秀的鼓励竞选村党支部书记。(3)程序上规范。统一组织大学生村官公开亮相,参与竞职,进组入户,亲民造势。在选举过程中,严格遵守选举程序,充分发扬民主,依法依规把群众公认、组织满意的大学生村官选入村两委班子。 

 

七、竞选 

29.竞选应何时举行? 

答:竞选人的竞选时间,一般从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开始,选举日前结束。选举日必须停止对竞选人的介绍。 

 

30.竞选方式有哪些?  

答:竞选可以采取组织介绍和自我介绍两种方式。组织介绍,即由村民选举委员会采取设置介绍栏和书信的形式,向选民介绍竞选人基本情况;有条件的村,还可将竞选人近照和基本情况同时介绍给村民,让选民更易鉴别;还可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竞选人发表治村方案演说并回答村民询问。自我介绍,即由竞选人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的村民小组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上介绍自己的情况。 

 

31.村民选举委员会能否限定竞选人演说内容? 

答:竞选人在竞选演说时要坚持原则性,演说内容不能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能作出不切合实际的承诺,不准人身攻击,不准煽动扰乱会场。竞选人草拟的演说提纲,应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但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时,只能对其原则性问题提出意见,不能限定竞选人演说的内容。 

 

八、投票选举 

32.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方式有哪几种? 

答:村民委员会选举方式有两种:(1)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投票,始得当选。(2)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被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被选人得票数未过半数的,可按规定的差额数以得票数多的作为正式候选人,组织另行选举。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未过半数参加投票,可视为规范提名,按照各职位应选名额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组织投票选举。 


 

33.村民委员会选举投票方式有几种? 

答:投票方式主要有三种:(1)召开选举大会。村民居住集中且人口不多的村,可把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集中到一起投票。(2)设立中心选举会场,辅之以分会场。绝大多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集中在中心选举会场投票,少数居住不便的村民在分会场投票。(3)设立投票站。即不再召开选举大会,村民在投票站开放时间内自由投票,这是选举采取的最主要的投票方式。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也可设立投票分站。每个投票分站一般以接收300人左右的选民投票为宜。上述三种方式都可以辅助以流动票箱。 

 

34.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是否能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答: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选举工作人员名单应于选举日二日前进行公布。 

 

35.投票时间和截止时间如何确定?投票时间刚截止时,又有几个选民要求投票,如何处理? 

答: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前,确定并公布中心投票站地点。每个投票站投票地点、投票起止时间、流动票箱接受投票时间、开箱计票时间等。设定投票站投票起止时间,应根据各投票站接受投票选民数量及村民忙闲和劳作地点等情况而定,一般掌握在4-6个小时。投票站结束投票时间与开箱计票时间留有一定的间隙,用于投票站票箱转运和流动票箱接受投票。在未开箱计票前允许选民投票。开箱计票时间一经公布,不能随意提前或推迟。如因大部分选民未进行投票的,经乡(镇)选举指导组同意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决定推迟开箱计票,但不能决定提前开箱计票。推迟原因和具体时间限制应以公告形式通知选民。 

 

36.在另选他人时将姓名错写成白字或写成小名、别名的,选票是否有效? 

答: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投票选举前,将本村无效票认定规则及时公告,并送乡镇选举指导组备案。村民选举委员会制定无效票认定规则时,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 

 

37.选票能否委托他人代写? 

答: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应设立代写处。因文盲或者手、眼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近亲属或者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的人员在规定的场所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的代写员可以是乡镇工作人员或非本村村民的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二日以前确定并公布委托代写人和代写人名单。 


 

38.如何确定当选人? 

答: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的,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39.如何做好重难点村的换届选举工作? 

一是深入摸底排查。通过走访、座谈会、征求意见等形式等方式,摸清存在的问题,找出根源所在。二是制定工作预案。认真分析研究,明确解决的对策和方法,对症下药,实行“一村一策”。三是依法依规。严格按程序做好选举各个环节工作,做到于法周全,不留死角。四是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对群众的来访来信要耐心解答,做到“件件有回答,事事有答复”,及时消除群众“疑虑”,化解各类矛盾,保证选举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五是派驻工作组。加强工作力量,加大指导力度;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责任压力传导到基层。六是建立月报制度。建立重难点村换届选举工作进展月报告制度,有重要情况及时报告。七是开展巡回督查。建立巡回督查制度,采取集中督查、不定期抽查、结合调研巡查等方式,对重难点村换届选举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九、另行选举与重新选举 

40.什么是另行选举? 

 

答:另行选举是指在投票选举中候选人和另选人得票数均未过半或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村委会成员职数另行组织的投票选举。 

 

41.另选选举的选举日如何确定? 

答:另行选举应在第一次投票选举的选举日后的十五日内进行。另行选举日由所在的乡(镇)选举指导组确定,报县(市、区)选举指导组同意后实施。 

 

42.另行选举是否需要补充登记选民? 

答:另行选举的选民,仍是第一次投票选举时登记确认的选民。 

 

43.另行选举如何计票? 

答:另行选举时,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另行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有多个候选人或另选人得票数超过参加投票的村民数的三分之一,以得票多的当选。 

 

44.什么是重新选举? 

答:重新选举是指选举未能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造成选举无效,从而必须重新组织选举的情形。重新选举不是为确定票数相等的两个人谁当选的重新投票,也不是第一次投票应选人数缺额的另行选举,更不是村民委员会组成之后出现缺额的补选,它是在第一次选举无效的基础上重新启动的、完全独立的第二次选举。 

 

十、妇女成员专职专选 

45.什么是妇女成员专职专选?

答:妇女成员专职专选,是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根据村民委员成员职数、工作分工和本村的实际,在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单独设置一个“妇女成员”职位,一般为妇女委员,单独进行提名、预选、投票的一种选举方式。 

 

46.“妇女委员”初步候选人如何提名? 

答:在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时,同时单独提名“妇女委员”初步候选人。“妇女委员”应选名额一人,提名时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名单的时,同时单独公布“妇女委员”初步候选人名单。 

 

47.“妇女委员”正式候选人如何确定? 

答:将村民委员会成员分为“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妇女委员”四个职位,并在其职位下方的空格里填写各职位的初步候选人姓名,然后进行预选。选民按各职位的应选名额等额写票,允许对某个职位的某个候选人投弃权票,不能另选初步候选人之外的选民。计票时,按应选名额的差额数以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各职位的正式候选人。“妇女委员”正式候选人确定后,其名单与其他正式候选人名单一并单独公布。 

 

十一、选举效力 

48.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无效的类别有哪几种? 

答:选举无效分为三种:一是整体选举无效;二是局部选举无效;三是当选人当选无效。 

 

49.选举效力应由谁认定? 

答:选举是否有效,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且经县(市、区)和乡、民族乡、镇选举指导组确认。 

 

50.选举无效应如何处理?  

答:(1)整体选举无效应组织重新选举。选民进行补充登记,重新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按投票选举程序组织选举,计票方法与投票选举相同。(2)局部选举无效应就无效环节进行局部纠正,依法选举的其他环节仍然有效。(3)如当选人是从第一次投票选举中当选的,当选资格取消后造成缺额的,应从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其他候选人或另选人中按得票数多少顺序依次递补;其他候选人或另选人均未过半的,应按差额数将得票数多的候选人或另选人作为正式候选人,组织另行选举。如当选人是从另行选举中当选的,当选资格取消后造成缺额的,应从另行选举中得票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当选票数中仅次于当选人的候选人或另选人中直接递补。 

 

十二、选举违法的处理 

51.选举违法应如何处理? 

答:对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出现的违法现象和违法行为,要根据其不同性质,分别作出思想教育、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治安处罚、刑事处罚等相应处理,以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保障选民正当的民主权益。 

 

52.什么是扰乱、破坏选举工作? 

答:扰乱、破坏选举工作是指用暴力、威胁、恐吓、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打击报复等不正当手段破坏选举,冲击预选和投票选举现场,殴打选举工作人员和毁坏票箱等行为。 

 

十三、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 

53.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人员如何组成?  

答: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具体名额由村民代表会议根据建制大小、人口多少、任务轻重等因素确定。设主任1名,提倡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员担任主任,原则上不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主任。 

 

54.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是多长? 

答:村务监督委员会届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届中因工作需要,可按规定程序进行补选或调整。 

 

55.村委会成员的直系亲属可否当选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会计(村报账员)、村文书、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56.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委会的下属组织吗? 

答:村务监督委员会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具体负责监督财务等村务工作,并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情况。就是说,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监督村委会工作的一个组织,向全体村民负责,不是村委会的下属组织。这样设置便把村委会的事权和监督权分离,可以更好地监督村委会的工作。 

 

十四、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与补选 

57.村民委员会成员可否罢免?  

答: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督。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58.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在什么情形下自行终止? 

答:在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1)丧失行为能力的;(2)被判处刑罚的;(3)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的;(4)连续两次被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不称职的;(5)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 

 

59.村民委员会成员能否提出辞职? 

答: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一个月内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辞职人的辞职要求后,应以公告形式公布,并说明辞职原因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结果。 

 

60.村民委员成员出现缺额时如何进行补选? 

答: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在二个月内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具体方式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补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候选人由村民代表会议提出,人数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补选名额。补选时,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投票,补选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人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经补选,仍出现缺额的,另行补选。 


 

十五、工作移交 

61.新老村委会工作移交的时限是多久? 

答: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立即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并于十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移交,对拒绝移交或者无故拖延移交的,乡级政府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并组织移交。 

 

62.新老村委会工作移交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的主要内容有:印章、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设施、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 

 

63.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届内被集体罢免的,印章由谁保管? 

答: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届内被集体罢免的,印章由乡级人民政府暂时代管。乡级人民政府应在选举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印章移交给选举后的村民委员会。 

 

十六、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64.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选民应如何登记? 

答:选民登记一般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上门进行,也可采取居民自愿登记方式进行。采取居民自愿登记的,应当设置若干选民登记站,方便选民登记;选民基数以规定时间内自愿、主动到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登记的选民数为准;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选民登记的居民,视为自动放弃本届选民资格。 

 

65.社区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如何产生? 

答: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的推选工作,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和主持,以居民小组为单位推选。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的推选可以采取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方式。具体方式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66.居民代表如何补选? 

答:居民代表出现缺额的,按原选举方式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随意更换居民代表。 

 

67. 如何确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  

答: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具体差额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确定。所提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差额数的,应当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以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 

 

68.同一选民被同时提名为社区居委会主任和副主任怎么处理? 

答:同一选民被同时提名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的,本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一项职务的候选人。 

 

69.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前正式候选人是否可以退出? 

答:正式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的一日内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此造成正式候选人差额不足的,应在原提名的候选人中按预选得票数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并公告。 

 

70.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是否能从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产生? 

答: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社区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得从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产生。 

 

71.社区居民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如何进行公示? 

答: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应于选举日二日以前按姓氏笔画顺序公布。 

 

72.社区居民委员会经另行选举,应选职位仍未选足的怎么办? 

答:经另行选举,应缺职务仍未选足,但已达到法定最低成员职数的前提下,不足职位可空缺,已选出的成员资格有效。空缺名额应在另行选举日之后的三个月内补选出。 

 

73.社区居民委员会何种情况下进行补选? 

答:社区居民委员会出现缺额时,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补选。选举工作由社区居民委员召集和主持。候选人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提出,人数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补选名额。 

 

74.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补选任期如何确定? 

答:补选的居委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居委会届满为止。 

 

75.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能否辞职? 

答: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由本人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可辞去相应职务。辞职决议应及时公布,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76.采取户代表和居民代表方式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是否可以委托投票? 

答:社区居民委员会采取户代表和居民代表方式选举的,不得实行委托投票。投票选举当天,户代表或居民代表无论是否参加投票均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77.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应如何产生? 

答:参照农村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选取办法进行选举。 

 

78.“村改居”的如何进行换届选举? 

答:农村村民委员会改设社区居民委员会但原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还没完成的,按照村委员组织法实行直接民主选举,不得实行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方式选举。 

 

 via:福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