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贯彻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非刑事案件委托检验鉴定费等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告》(闽发改服价〔2020〕470号)要求,现将2023年区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收费项目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单位均无权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今后,国家、省有权机关取消收费项目或废止收费文件,或收费标准文件到期失效,相关收费自动终止。
特此通告。
附件:鲤城区本级2023年有资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收费项目
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