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中创源泉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时间:2024-04-17 10:41 浏览量:1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市中创源泉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新建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4417423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市中创源泉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二、建设单位:泉州市中创源泉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

  三、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繁荣路1067号生产车间3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泉州众创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 项目概况:

  泉州市中创源泉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新建项目)拟选址于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繁荣路1067号生产车间3,租赁泉州市鲤城恒艺工艺有限公司,租赁厂房面积1312.38m2。项目建设单位为泉州市中创源泉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总投资5000万元,聘用职工20人,年工作日300天,每日工8小时(夜间不生产),年研发水性涂料共10吨(水性丙烯酸漆6.4t、水性光固化漆1.8t、光固化漆(UV漆)1.8t,项目研发产出的涂料仅供研发中心测试使用,不进行出售。

  六、项目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项目应配套废水处理设施。项目实验室废水经废水处理设施(高级氧化+混凝沉淀+过滤+消毒)处理后,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其中NH3-N执行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B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晋江仙石污水处理厂处理。年污水排放总量控制在:废水≤314.84吨。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是加料过程产生的加料废气、高速分散过程产生的高速分散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研磨过程产生的研磨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混合过程产生的混合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调漆过程产生的调漆废气、喷涂过程产生的喷涂废气、烘干过程产生的烘干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喷涂废气通过水帘柜处理后与加料废气、高速分散废气、研磨废气、混合废气、调漆废气、烘干废气一起经过喷淋塔+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25m高排气筒(综合废气排放口DA001)排放,外排废气(颗粒物)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有组织排放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GB35/1783-2018《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部分未被收集的无组织排放废气,非甲烷总烃同时GB35/1783-2018《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3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和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控制要求。

  3、项目厂区应合理布局,对研发、检测设备等主要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震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即昼间≤60dB,夜间≤50dB

  4、项目应按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建设要求设置危废暂存场所,建设危废暂存间,废检测样品、留样样品、废喷涂测试品、盐雾废液、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废水处理污泥、喷淋塔废水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具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应按照GB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建设要求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在显著位置张贴符合GB1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要求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纯水制备机更换的反渗透膜、废玻璃器皿、废弃包装材料(未沾染化学品)、水性漆漆渣、不合格样品委托相关企业回收处理,并签订处置协议;厂区、车间内均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公众参与情况

  环评单位于2024218日在福建环保网络平台上将《泉州市中创源泉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信息进行第一次公示,于2024226进行第二次公示以接受公众监督,期间未收到公众的反对意见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22138810

  地址:鲤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