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泉环罚〔2020〕228号
时间:2020-08-14 15:49 浏览量:1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泉环罚〔2020228

 

泉州市鼎立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主要从事纸盒、纸袋、塑料制品的生产及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属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2020720日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常生产,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印刷车间、喷漆烘干车间有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印刷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喷漆废气经水帘处理后和烘干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但是印刷车间刷胶处设置有1台大功率排气扇往外抽排废气,喷漆烘干车间靠近喷漆烘干流水线末端的墙体设置有3台排气扇往外抽排废气,整个车间处于未密闭状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泉州市鼎立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一份、《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原件一份、《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原件一份、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车间未密闭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073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本机关2020731日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泉鲤环罚告字〔20205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罚款缴纳后,应持缴款凭证来本机关办理缴销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诉讼期间,除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情形外,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