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泉环罚〔2021〕333号
时间:2021-08-16 16:23 浏览量:1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泉环罚〔2021333

 

泉州新佰骏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泉州市鲤城区浮桥仙景工业区7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502665061406H

法定代表人黄人英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单位主要从事塑料制品印刷加工生产。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68日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并于623日对你单位行政负责人袁利平进行调查询问。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生产废气经收集至楼顶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我局委托福建省汇顺检测集团有限公司现场对废气处理设施的排气筒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废气处理设施的排气筒出口的苯实测浓度均值为0.410mg/m3,甲苯实测浓度均值30.8mg/m3,二甲苯实测浓度均值为小于0.0015mg/m3,非甲烷总烃实测浓度均值为236mg/m3,超过《福建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排放限值(苯1 mg/m3,甲苯3 mg/m3,二甲苯12 mg/m3,非甲烷总烃50 mg/m3)。其中甲苯超标9.266倍,非甲烷总烃超标3.72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泉州新佰骏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泉州新佰骏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时限

4、《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原件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原件1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泉州新佰骏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环境检测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废气超标排放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184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鲤环罚告字[2021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单位于2021年8月9日向我局书面送达《环境行政处罚申辩书》,对我局作出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鲤环罚告字[20217号)提出申辩,经研究后,我局认为你的申辩理由不能证明202168现场检查时不存在超标排放的违法事实,对你单位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划和基准》(试行)第(五)类“超标排放类”中序号2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一个月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人民币拾万玖仟陆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罚款缴纳后,应持缴款凭证来我局办理缴销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诉讼期间,除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情形外,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