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泉环罚〔2021〕488号
鲤城区墉华塑料制品加工厂:
经营场所: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路边社区路边中路2-1号2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50502MA8T9EGD34
经营者:黄亦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主要从事注塑加工,已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2021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柯明峰(执法证号:13040015091)、曾焕金(执法证号:13040015092)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使用原料PP原米加工,而是使用PP原米和PP压扣(再生塑料)按照1:1比例混合而成的塑料米;2021年9月8日对你单位经营者黄亦墉进行调查询问。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项目性质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原件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鲤城区墉华塑料制品加工厂提供的设备投资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投资情况。
4、鲤城区墉华塑料制品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5、鲤城区墉华塑料制品加工厂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你单位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18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鲤环罚告字[2021]1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划和基准》(试行)第(一)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中序号1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我局对你单位项目性质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投入生产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
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罚款缴纳后,应持缴款凭证来我局办理缴销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诉讼期间,除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情形外,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