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泉环罚〔2022〕532号
时间:2022-11-29 15:45 浏览量:1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泉环罚〔2022532

 

泉州鲤城恒利塑料五金制品厂

经营场所:鲤城区常泰街道树兜社区奇树路1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259772069L

投资人:吴联锋,男,1968121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延陵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主要从事塑料制品加工,主要的生产工艺:原材料-混合-烘干-注塑-成品;次品-破碎-打包。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属塑料制品业(292)中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根据202266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服务经济稳定增长八条措施的通知》和2022614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服务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文件精神,你单位的生产工艺符合《新增环评豁免或告知承诺的实施范围(暂行)》中第24项针对塑料制品业(292)的环评豁免项目的要求,即新增项目“无电镀工艺,不以再生塑料为原料,不使用溶剂型胶黏剂或溶剂型涂料型涂料(含稀释剂)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可环评豁免。

2022920日,我局执法人员卓志谦(执法证号:13040015096)、黄锦滨(执法证号:13040015095)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烘干注塑工序产生的生产废气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废气无组织排放。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款,对你单位予以查封(扣押)。同时,鲤城区环境监测站在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吴联锋的陪同下对你单位昼间厂界噪声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厂界噪声排放值最大值为57dBA),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2类区排放限值,即昼间≤60dBA)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烘干注塑工序产生的生产废气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废气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920日制作的《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和现场照片1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2920日制作的《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附图》1份,证明当事人的厂房位置、周边环境及生产车间平面布局;

32022920日当事人提供的泉州鲤城恒利塑料五金制品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42022920日当事人提供的投资人吴联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52022920日当事人提供投资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项目生产设备投资额。

62022920日制作的《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原件1份、鲤城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报告编号:泉鲤环站监[2022]13号),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7、鲤城区用地规划图1份,证明当事人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内。

8、《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服务经济稳定增长八条措施的通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服务经济稳定增长八条措施的通知》,证明当事人可豁免环评。        

你单位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或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1118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鲤环罚告字〔20221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产生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划和基准》第(十四)类“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中序号23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我局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已查封扣押);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罚款缴纳后,应持缴款凭证来我局办理缴销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141室)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诉讼期间,除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情形外,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