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泉环罚〔2022〕555号
时间:2022-12-02 15:48 浏览量:1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泉环罚〔2022555

 

泉州市亿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鲤城区江南高新技术电子园区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5027821818458

法定代表人:黄耀新,男,196781日出生,住广东省增城市小楼镇沙岗村石田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主要从事汽车销售服务,2006818日通过原泉州市鲤城区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泉鲤环审2006-299号);20131125日通过原泉州市鲤城区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泉鲤环验2013062号);20211029日办理排污许可证,编号:913505027821818458001U,有效期为20211029日至20261028日。

2022916日,我局执法人员卓志谦(执法证号:13040015096)、章进共(执法证号:13040015093)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维修服务车间设置2间烤漆房,工人正在烤漆房喷漆作业,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1#烤漆房(西侧)产生的废气经“过滤棉+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2#烤漆房(东侧)产生的废气经“吸附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我局委托福建省本讯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现场对2间烤漆房的外排废气进行检测。检测显示,1#烤漆房(西侧)产生的废气排放符合国家标准;2#烤漆房(东侧)外排的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73.1mg/m3,超过《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标准》(DB35/1783-2018)的浓度限值(60 mg/m3)。202291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泉鲤环责改〔20223号)送达你单位。2022113日你单位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了赔偿。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916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1组、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917日法人代表黄耀新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918日工作人员杨燕玲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泉州市亿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RP220916-02Q),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代表黄耀新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5、《泉州市亿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泉鲤环评2006-299);《泉州市亿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泉鲤环验〔2013〕第062号),《全国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505027821818458001U),证明当事人的相关环保情况。

6929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1组,《泉州市亿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RP220929-02Q),证明当事人完成整改情况。

7、《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证明当事人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你单位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21124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鲤环罚告字〔20221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划和基准》(试行)第(五)类“超标排放类”中序号2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和《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和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泉环保法〔20214号),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超标排放废气的违法行为(已另行作出);

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罚款缴纳后,应持缴款凭证来我局办理缴销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141)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诉讼期间,除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情形外,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