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泉环罚〔2023〕355号
时间:2023-10-16 09:39 浏览量:1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泉环罚〔2023355

 

鲤城晶品口腔门诊部:

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义全街北二幢245-5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2MA2YH1FG3N

经营者:倪杰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位于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义全街北二幢245-57#,于20210528日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备案号:202135050200000011,主要备案内容:数字X射线成像系统(型号:PaX-Uni3d);已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闽环辐证[C0445],有效期20210630日至20260629日,批复装置:1套数字X射线成像设备。

2023822日,我局执法人员陈晓鹏(执法证号:13040015097)、吴志培(执法证号:13040015258)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经营,现场有3个牙科诊疗室(共7张牙椅)1台高频牙科X射线机(型号:X-12Q)1套数字X射线成像设备。现场有病人就诊,数字X射线成像设备、高频牙科X射线机现场未使用,其中高频牙科X射线机已用透明胶带封存停用,存放于牙科诊疗室内。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高频牙科X射线机属“五十五、核与辐射:172、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根据《射线装置分类》,高频牙科X射线机属于Ⅲ类射线装置,经调查,你单位于20230115日采购后开始使用至20230811日,使用该设备并未另外收费,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高频牙科X射线机未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2.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822日,《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和现场照片1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3822日,《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附图》原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经营场所位置、周边环境及门诊平面布局;

3.2023822日,你单位提供的鲤城晶品口腔门诊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信息;

4.2023822日,你单位提供的经营者倪杰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工作人员刘梅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5. 2023822日,你单位提供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办理辐射安全许可相关手续情况;

6.2023822日,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情况;

7.2023822日,你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MYZN[]-20230128MYZN[]-20230128)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工作场所防护情况;

8.2023822日,你单位提供的高频牙科X射线机(型号:X-12Q)《采购合同》,证明你单位高频牙科X射线机采购、投用情况;

9.2023822日,你单位提供的《鲤城晶品口腔门诊部(价目表)》,证明你单位高频牙科X射线机收费情况

10.2023822日,《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11.2023822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授权委托事项和时限

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应报批的环评类型;

13.《射线装置分类办法》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高频牙科X射线机类型。    

我局于2023928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泉鲤环罚告字〔2023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一)你单位未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划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第(一)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中序号2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对新增的1台高频牙科X射线机进行备案(已另外作出);

2.罚款人民币陆佰贰拾伍元整。鉴于该“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违法行为系你单位首次发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已主动停止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且该违法行为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附件2中“首违不罚情形清单”第1项“下列情形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罚。1.未批先建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等措施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二)你单位未按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二) 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之规定,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 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划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第(七)类“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类”中序号11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高频牙科X射线机(已另行作出);

2.罚款人民币壹万零捌佰肆拾肆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罚款缴纳后,应持缴款凭证来我局办理缴销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141室)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诉讼期间,除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情形外,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