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泉环罚〔2024〕125号
时间:2024-02-19 15:36 浏览量:1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泉环罚〔2024125

 

福建豪鼎汇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金龙街道高山社区浮桥街58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MA34BR5877

法定代表人:魏云能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主要从事食品生产销售,2021219日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泉鲤环评〔2021〕表6),20214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91350502MA34BR5877001W),有效期为202141日至202633120219月完成自主竣工环保验收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预处理-蒸煮烧制-灌装-包装-冷库-外售。

2023118日,我局执法人员陈晓鹏(执法证号:13040015097)、曾焕金(执法证号:13040015092)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你单位生产正常包装车间、熟制车间、预处理车间生产废水经各个PVC管汇集后引至油水分离器,于气浮池前段私接三通,废水经三通引至一楼车间北侧地面PVC管并进入外纸盒包装车间后门西侧检查井,最终废水由检查井进入地下隔油沉淀池处理后由厂区侧铁门下方管道排至市政污水管网。检查还发现你单位污水治理设施并未运行,污水治理设施上方可见结蜘蛛网、水槽已干涸等长期未运行迹象。经查阅你单位环评和验收材料,生产废水应进入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后排至市政污水管网。泉州市鲤城环境监测站人员在你单位生产厂长叶锦宁的见证下于你单位外纸盒包装车间后门西侧检查井采集水样1组进行监测,并填写污染源废水现场采样记录表。

20231110日,泉州市鲤城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单(泉鲤环站监〔2023〕水43号),结果显示PH7.4COD368mg/L,氨氮为1.93mg/L,均未超过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排放限值。

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利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3118日制作的《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该公司生产厂长叶锦宁)和现场照片1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 2023118日制作的《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附图》1份,证明你单位的厂房位置、周边环境及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和污染物外排走向;

3. 20231110日,泉州市鲤城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单(泉鲤环站监〔2022〕水14号)原件1份,证明你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420231110日,你单位提供《报告》1 份,证明你单位生产废水违法排放情况。

520231110日,你单位提供《整改报告》1 份,证明已立整立改,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6. 20231110日,你单位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生产厂长叶锦宁),证明授权委托事项和时限。

7. 20231113日制作的《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法定代表人魏云能、生产厂长叶锦宁),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8. 20231113日,你单位提供的福建豪鼎汇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

9. 20231113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魏云能、生产厂长叶锦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10. 20231113日,你单位提供《福建豪鼎汇食品有限公司年产菜肴制品100吨项目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泉鲤环评[2021]6号)及批复、《福建豪鼎汇食品有限公司年产菜肴制品100吨(阶段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20219月)、《福建豪鼎汇食品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环保手续、污染治理情况和相关污染物允许的排放标准。

11. 采样记录单原件1份,证明现场采样情况。

12. 泉州市鲤城环境监测站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和检测人员上岗证复印件2份,证明泉州市鲤城环境监测站及检验人员具备检测资格。

你单位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4125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泉鲤环罚告字〔2024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划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第(三)类“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中序号1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立即改正私设暗管排污的违法行为;

2.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肆仟零陆拾叁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代收银行网点、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141室)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诉讼期间,除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情形外,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