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泉环罚〔2024〕160号
时间:2024-02-29 15:44 浏览量:1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泉环罚〔2024160

 

蒋志川:

蒋志川砂轮粉贮存场的负责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经营的砂轮粉贮存场主要收集机械配件企业在磨床加工机械铁制配件产生的铁粉并于泉州市鲤城区育英路4号进行贮存,该项目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内,无须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20231128日,我局执法人员陈晓鹏(执法证号:13040015097)、章进共(执法证号:13040015093)对你经营的砂轮粉贮存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贮存场未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设置防渗导流渠、渗滤液收集池;未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的规范要求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31128日制作的《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和现场照片1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 20231128日制作的《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附图》原件1份,证明你经营的项目位置、周边环境及生产车间平面布局;

3. 20231130日制作的《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蒋志川),证明你的违法事实;

4. 20231130日,你提供的蒋志川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身份信息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5.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节选1份,证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按照国家规范应具备的相应软硬件设施配套。

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1份,证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按照国家规范应设置的环境保护图标。   

你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之规定。

我局于2024221日向你直接送达《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泉鲤环罚告字〔20246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划和基准》(2021年修订版)第(十六)类“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中序号15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我局对你作出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已另行作出);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玖仟贰佰捌拾陆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代收银行网点、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141室)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诉讼期间,除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情形外,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