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泉环罚〔2024〕156号
时间:2024-02-28 15:52 浏览量:1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泉环罚〔2024156

 

泉州天梭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泉州市鲤城区江南高新技术园区元福北路12号厂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6966312485

法定代表人:苏雄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主要从事纺织机械、针织机械生产,分别于2012116日、2013422日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泉鲤环审2012-004、泉鲤环审20133号);2014424日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泉鲤环验〔201420号);2020427日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913505026966312485001W),有效期:20200427日至20250426日。

2023126日,我局执法人员陈晓鹏(执法证号:13040015097)、柯明峰(执法证号:13040015091)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有设置危废暂存场所。危废贮存间内现存有过期废油漆10桶(规格:25kg/桶)、废油漆桶共63个(4kg/17个、25kg/46个)、废活性炭约5kg。经查阅相关资料,你单位于2023315日与福建兴业东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废物(液)处理处置工业服务合同》,2023824日进行危废转移。你单位危险废物台账仅记录至2023824日,危废贮存间内现存的危废未及时录入危险废物台账。

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如实记录有关信息。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3126日,《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和现场照片1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 2023128日,《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李家鹏)原件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3. 2023128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信息;

4. 2023128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苏雄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5. 2023128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事项和时限;

6. 2023128日,你单位提供的被委托人李家鹏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7. 2023128日,你单位提供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接收相关法律文书的明确地址;

8. 2023128日,你单位提供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复印件1组,证明2023824日以后未更新危废入库信息;

9. 2023128日,你单位提供《废物(液)处理处置工业服务合同》,证明委托处置危废的相关情况;

10. 2023128日,你单位提供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1份,证明2023824日进行危废转移;

11.2023128日,你单位提供的环评审批手续复印件(审批编号:泉鲤环审2012-004号、泉鲤环审20133号)各1份、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你单位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之规定。

我局于202429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泉鲤环罚告字〔2024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划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第(十六)类“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中序号4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我局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已另行作出);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代收银行网点、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141室)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诉讼期间,除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情形外,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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