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泉环罚〔2024〕131号
时间:2024-02-23 15:53 浏览量:1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泉环罚〔2024131

 

泉州崴盛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树兜社区奇树路4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MA34XPFXXN

法定代表人:陈思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218月租赁厂房并开始建设,10月份投产主要从事塑料制品制造,主要生产设备:电脑火花机1台、空压机1台、破碎机3台、搅拌机2台、注塑机13台(型号:劲威机械KS198S、海田牌1680、海菲亚等)、钻床6台,主要生产工艺:聚苯乙烯+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聚苯乙烯树脂等—搅拌—进料—注塑—成品。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单位生产项目属于第二十六类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第53项塑料制品业292中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02311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吴志培(执法证号:13040015258)、黄锦滨(执法证号:13040015095)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你单位厂房共三层,总面积约3900平方米,一楼为生产车间,二楼为组装车间,三楼为仓库;一楼生产车间注塑机、破碎机等主要生产设备现场未生产,但堆放大量注塑用原辅材料、塑料边角料、注塑成品,有明显生产迹象,二楼组装车间有工人在进行手工塑料件组装。现场主要使用原辅材料:聚苯乙烯(规格:25KG/袋)、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规格:25KG/袋)、聚苯乙烯树脂(规格:25KG/袋)。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7.2.2要求,有机聚合物产品用于制品生产的过程,在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作业中应采用密封设备或在密封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放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用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你单位注塑机使用聚苯乙烯等有机聚合物进行生产,未配套相应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项目未经验收,生产时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至厂区内,再通过厂房窗户、排气扇外排。

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2.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项目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31128日制作的《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现场照片1组、现场视频1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 20231128日制作的《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附图》原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项目位置、周边环境及生产车间平面布局;

3. 20231128日,你单位提供的泉州崴盛电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

4. 20231128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陈思强、股东(实际负责人)黄志兴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5.20231128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授权委托事项和时限。

6.20231128日,你单位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项目开工建设时间。

7. 20231128日制作的《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节选,证明你单位生产项目需办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类型;

9.用地规划图(泉州市江南新区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证明项目建设地点位置及功能规划;

10.《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注塑机需配套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

11.20231130日,你单位提供的《整改报告》,证明你单位补救措施及改正态度;

12. 20231128日,你单位提供的《投资清单》,证明项目投资金额情况。

你单位“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220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泉鲤环罚告字〔2024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于2024220日向我局送达《放弃陈述申辩听证说明》,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一)根据《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第二条第(二)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鉴于你单位于20218月租赁厂房并开始建设,同年10月份投产,建设行为终了已超过二年追溯期,我局对你单位“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第(二)类“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中序号1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我局对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于20231229日前改正注塑机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已另行做出);

2.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柒仟壹佰肆拾肆元整。

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并于202427日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协议书,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划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我局对你单位减轻处罚4万元。综上,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于20231229日前改正注塑机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已另行做出);

2.罚款人民币拾玖万柒仟壹佰肆拾肆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代收银行网点、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141室)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诉讼期间,除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情形外,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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