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暖企”行动支持企业生产经营十条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0-02-11 08:49 浏览量:1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在全面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开展“暖企”行动,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力支持企业生产经营。经研究,制定以下措施:
    一、建立企业服务“双平台”。建立企业沟通服务平台,区工信局依托企业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开通企业服务热线(电话:22355390),及时传达全区防控工作部署,指导企业落实好防控主体责任,协调企业的防控物资需求,帮助企业做好开复工前的准备,精准推送惠企政策。搭建金融服务平台,区金融办搭建政银企融资需求信息对接平台,实现银行和企业间资金需求、金融服务等方面信息互通;对银行业机构无故抽贷、断贷、压贷的行为,及时进行协调。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金融办、商务局
    二、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的生产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发放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2019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支持企业对职工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证书的,给予企业每人800-1000元的培训补贴。受疫情影响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1年,并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财政局、工信局、商务局
    三、扩大企业用工渠道。推广线上招聘服务,摸清企业用工需求,帮助企业在“泉州市人才网”、“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网站发布招聘信息,大力推广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才,对为企业引进取得大中专院校、职校、技校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力,或熟练工(由接收企业认定)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每引进1人1000元的奖励补贴。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财政局
    四、减轻企业租金负担。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承租区属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性用房的企业,给予第 1 个月租金减免,第2、3个月租金减半收取。对于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五、保障企业资金周转。在疫情存续期内,将区企业应急保障周转资金规模由2000万元提高到5000万元,企业申请周转金单笔额度由1000万元增加到2000万元,审批时限由原来的5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免收资金占用费,帮助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转续贷。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财政局、金融办
    六、激励防控物资生产。大力支持企业研发口罩生产设备,对2020年2月底前研发成功并经市工信局组织认定符合生产要求的口罩生产设备(日产量达40万片及以上),在落实好市财政给予的研发补助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研发补助。在疫情存续期间,鼓励扩大口罩生产规模,对企业口罩日产量达20万片、40万片、100万片,在落实好市财政给予的一次性奖励基础上区财政再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财政局、区科技局
    七、加大电商奖补力度。支持企业开展新零售,对2020年首季度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实物商品网络销售额超过1500万元或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按企业首季度实际支出网络推广费用发票额20%给予补助。鼓励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2020年首季度交易额实现增长的企业,按其首季度交易额的1%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财政局
    八、强化金融服务保障。成立金融服务专班,协助在鲤银行业机构摸排存量客户中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企业名单,积极开展帮扶,协调在鲤银行业机构通过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无本还贷、给予展期或续贷等措施缓解企业经营压力。对认真落实省、市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对中小微企业的相关金融扶持政策的在鲤银行业机构给予通报表扬;对无故抽贷、压贷、断贷的银行业机构,及时向泉州市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市金融监管局及其上级银行等单位报告情况,由上述监管单位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九、落实税费政策支持。企业实际发生的包括疫情在内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严重亏损的,中小企业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对于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的增值税纳税人,疫情防控期间内原则上暂不限制其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提供发票使用的最大便利。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十、延期办理社保业务。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用人单位可延期3个月办理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业务;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其间不予加收滞纳金。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企业职工权益记录、待遇发放。引导企业运用福建12333公共服务平台足不出户办理参保查询、增减员变动等社会保险业务,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社会保险服务。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税务局、财政局
    本通知适用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中央和省、市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鲤城区遵照执行。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