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4-03-12 10:02 浏览量: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泉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若干措施

  为加快构建以需求为导向、政产学研金服多方协同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积极性,增强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服务能力,以科技成果转化赋能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实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揭榜挂帅”

  面向全国征集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需求、发布榜单,对我市企业承接转化重大科技成果的,立项后给予不超过300万元支持。允许财政资助资金按照项目合作协议及相关资金管理规定,拨付至市外高校院所等合作单位使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

  二、支持设立异地联合创新孵化中心和创新工作站

  支持我市企业与知名高校院所共建异地联合创新孵化中心,开展联合研发和成果转化等,经认定且符合条件的按其年度投入建设运营经费的50%给予补助,连续3年累计不超过300万元。支持我市引进的科研院所依托母体单位建设异地创新工作站,经认定给予20万元建设运营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

  三、推动科研院所市场化转型

  按照“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产业化公司”的模式,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推动科研院所加快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对高校院所就地转移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省级补助的,按20%给予叠加奖励,每家每年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工信局、财政局)

  四、补助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

  支持企业、高校院所、园区基地建设市场化运营的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小批量试生产等中试平台,经认定的按非财政资金购置设备软件费用的3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助。实际运行后,按年度服务性收入的30%给予补助,连续3年累计最高3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按1:1比例分摊。〔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五、扩大泉州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

  对我市企业向在泉高校院所、创新平台等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和服务,符合条件的,按不超过技术交易额的30%给予科技创新券补助,每家每年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与获得专项创新券额度的服务机构合作项目,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创新券补助,每家每年不超过300万元。与我市建立良好合作关系的市外高校院所、创新平台等,符合条件的,可视为泉州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

  六、激励服务机构促进技术成果转化

  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成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落地的,按其促成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或作价入股对价投资实际到位金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10万元,每家每年不超过5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七、培育一批技术经纪(理)人

  支持科技服务机构联合福建海峡技术转移中心举办技术经纪(理)人培训,按取得证书每人500元对科技服务机构进行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本次培训开支的50%,且不超过5万元。对自费参加培训并取得晋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培训费的50%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1万元补助。对聘用高、中、初级技术经纪(理)人的单位,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0.2万元,其中给受聘个人的部分不得低于50%。(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八、奖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

  对年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达到1亿元的机构,给予5万元基础奖励,超过部分按0.6‰给予奖励,每家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省级排名奖励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交易类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给予省级补助的20%叠加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此前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本措施由泉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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