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时间:2024-02-26 17:33 浏览量:1

  日前,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闽民规〔2023〕10号)。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9月18日,财政部 民政部下发《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方向)预算的通知》,安排资金支持我省用于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10月10日,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10月12日下午,民政部、财政部召开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工作部署视频会议。会议强调,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的重要步骤;是优化养老服务供给结构,增强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功能的重要制度安排。为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减轻其家庭照护压力,切实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我省结合实际起草了《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政策依据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

  2.《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方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3〕97号)

  三、主要内容

  文件的主要内容分为六个部分。

  (一)明确救助对象。暂定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后续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救助对象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二)明确救助额度计算公式。“救助额度=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已获得的行政给付”。其中,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行政给付,包括最低生活保障金、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老年人入住机构补贴等。

  (三)明确申请流程。一是开展评估。由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根据自身情况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二是申请救助。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有关材料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三是审核把关。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相关行政给付情况进行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作出予以或不予救助的决定。四是资金发放。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从低保金渠道同步支付到其本人账户。五是退出机制。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停发救助或者调整救助金额。

  (四)强调机构管理。一是规范要求。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要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二是公开公示。县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公开公示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家庭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三是协议签订。鼓励养老机构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签订集中照护协议,确保依照协议将集中照护救助金及时足额支付给托养机构。四是绩效管理。各地可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30%。

  (五)强调资金分配。一是分配方法。省级财政在分配该项救助资金时,采取因素法分配。二是绩效考核。省财政厅将会同省民政厅对救助资金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六)强调工作要求。一是加强工作指导。对各级监督检查作出要求,明确养老服务和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分工。二是严格资金监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三是做好服务保障。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化,实现数据赋能便利化、供需对接精准化、服务监管智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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