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2-04-04 16:34 浏览量:1

  江南、浮桥、金龙、常泰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24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21〕23号)和《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泉州市市级财政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财农〔2021〕84号)精神,坚持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进一步压紧压实粮食生产属地责任,完善粮食生产激励政策,推动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经区政府同意,根据实际情况,现将我区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措施通知如下:

  一、扩大粮食生产,稳定粮食播种面积

  压实粮食生产属地责任,将粮食生产年度目标细化分解到街道到社区、落实到户到田。充分挖掘旱粮种植潜力,间作套种大豆、甘薯、马铃薯、玉米等旱粮,千方百计扩大粮食播种面积。对在本区范围内种植相对连片水稻、大豆或杂粮(甘薯、马铃薯、玉米)10亩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或农户,按实际面积每亩分别给予补助200元。(责任单位:江南、浮桥、金龙、常泰街道办事处,区农水局、财政局)

  二、强化技术推广,提高粮食产量

  开展粮食绿色高质高效创建,推广粮食“五新”集成应用,扩大水稻、大豆、甘薯等高产优质品种种植,稳步提高优质粮食比重;大力推广绿色防控、测土配方施肥等关键技术,强化技术组装配套。对在本区引进并连片示范种植高产优质品种水稻、大豆、甘薯、马铃薯、玉米等作物10亩以上的,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助300元。(责任单位:江南、浮桥、金龙、常泰街道办事处,区农水局、财政局)

  三、加强经营主体建设,发展粮食规模生产

  积极引导耕地相对集中流转,促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并支持从事粮食类生产的合作社参与市级以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培育,扶持粮食类生产主体开展基础设施建设、良种引进、标准化生产和品牌提升等。对获得市级以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称号且生产基地在本区的粮食类生产主体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助。(责任单位:江南、浮桥、金龙、常泰街道办事处,区农水局、财政局)

  四、开展农药化肥减量增效,推进粮食绿色生产

  依托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项目和地力提升工程,推行测土配方施肥,鼓励实施秸秆还田、有机肥替代化肥。加强农作物重大病虫监测预警,持续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专业化统防统治建设,提高新型高效药械替代,促进粮食生产减药提质增效。认真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压实回收处置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推广使用国标地膜和全生物降解地膜,做好农膜回收利用工作。(责任单位:江南、浮桥、金龙、常泰街道办事处,区农水局)

  五、完善种子储备制度,提高粮食生产抗风险能力

  建立健全种子储备制度,压实种子贮备任务,及时更新轮换到期种子,确保贮备库不空库。加强种子贮藏冷库日常管理,确保贮藏种子的质量安全,保障种子供应,平抑市场种子价格波动。(责任单位:区农水局、财政局)

  六、强化粮食安全责任,健全粮食生产考核机制

  强化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将粮食生产约束性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对街道的绩效考核指标,对未完成粮食生产约束性任务的街道在绩效考评中予以扣分并全区通报批评。(责任单位:区农水局,江南、浮桥、金龙、常泰街道办事处)

  各街道要严格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总体要求,把发展粮食生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因地制宜制定发展粮食生产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强化工作举措,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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