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关于核发泉州宠和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决定书
时间:2023-09-25 17:04 浏览量:1

泉州宠和宠物医院有限公司:

  你医院委托陈银亮于2023年9月21日向本局提出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已于当天受理。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1、准予你医院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本证免费。

  2、准予你医院从业地点为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丰泽街746号。

  附:

  1.《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六)设施设备清单;

  (七)管理制度文本。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泉州市鲤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