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泉州市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部门决算说明
时间:2017-09-06 15:13 浏览量:1

按照《鲤城区财政局关于批复2016年度部门决算的通知》(鲤财决〔20171 号)及《关于开展区级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泉鲤政财〔2014132号)的要求,现将我单位2016年度部门决算说明如下:

一、单位主要职责

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管理、指导、协调并组织实施我区的法律援助工作,统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受理批准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和其他法律服务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为鲤城区司法局的下属单位,其中:列入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经费性质

人员编制数

在职人数

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财政核拨

4

1

 

 

 

 

 

 

 

 

 

 

 

 

 三、部门主要工作总结

2016年,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主要任务是:积极开展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工作,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提升公众知晓率,全面提升我区法律援助工作整体水平,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围绕上述任务,重点完成了以下工作:

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72件,其中民事407件,刑事63件,行政2件;接待咨询401人次;免收法律服务费188.8万元;挽回损失1210万元。

四、2016年决算收支总体情况

2016年法律援助中心年初结转和结余0万元,本年收入67.93万元,本年支出 67.93 万元,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0 万元,结余分配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

(一)2016年本年收入67.93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增加 14.31万元,增长26.6%,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 65.93万元,其中政府性基金0万元。

 2.事业收入0万元。

 3.经营收入0万元。

 4.上级补助收入0亿元。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亿元。

 6.其他收入2万元。

(二)2016年本年支出 67.93 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增加 16.35万元,增长31.6%,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支出30.57万元。其中,人员支出27.85万元,公用支

2.72万元。

2.项目支出37.35万元。

3.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

4.经营支出0万元。

5.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65.93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增加20.26万元,增长44.3 %,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增加等。

六、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无政府性基金支出。

七、“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同比持平,未产生“三公”相关费用。

八、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72万元,比2015年减少85.9%,主要是办案经费不纳入运行经费支出统计范围。

九、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无此项目。

十、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

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5万元。

十一、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省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 1.收支决算总表

       2.收入决算表

       3.支出决算表

4.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5.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

7.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8.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9.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

10.政府采购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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