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鲤政卫〔2014〕181号
泉鲤政卫〔2014〕181号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一、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我局于2014年10月15日组织对鲤城区属各医疗机构的临床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经培训后,吴遵宝等26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合格(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权限的授予和管理:
(一)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二)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三)加强对本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四)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市卫生局和区卫生局。
(五)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附件:《鲤城区第七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泉州市鲤城区卫生局
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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