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亮健康,与法同行
时间:2023-07-13 11:55 浏览量:1

以人民名义,铸权利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问世,对各行各业以及每个人的生活均将产生重要影响,对医疗行业投资及医疗机构运营管理也将带来诸多影响与变化。新增对生命尊严、健康权、患者自主决定权、患者个人信息等规定,对患者的权利保障提供了更有力的依据,明确卫生健康事业的内在宗旨和方向,从而指引卫生健康事业更健康发展。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的第三年,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学习宣传的重要指示精神,开展民法典宣传月系列活动,立足于,普法先行,让民法典相伴美好生活。

在卫生健康领域,民法典也从生活的方方面面给予我们更全面更实在的保护,这里有一些例子,一起来了解吧:

一、人的健康权受保护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

二、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三、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有特殊规定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四、医疗机构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免责情形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五、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受保护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六、法律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典,国之重器。民法典用权利本位构建起人民至上的逻辑主线,开启人民权益保护的新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