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文体旅游新闻出版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泉鲤文许字〔2015〕29号
申请人(单位):泉州泉州大富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地址:泉州市鲤城区江滨北路内港港务有限公司综合大楼,法定代表人:蔡荣彬。负责人:洪建帅。
你(单位)于2015年10月 10日向本局提出“泉州市大富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KTV娱乐项目设立许可的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已于2015年10月 10日同意受理。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八、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准予你(单位)从事KTV经营的行为。
请你单位于2015年10月27日后凭本决定书及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鲤城区行政服务中心文体局窗口领取证件,本证件免费。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或泉州市文化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内再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准予行政许可法律依据。
泉州市鲤城区文体新闻出版旅游局
2015年10月27日
附件:
准予行政许可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 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辖区街道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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