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文体旅游新闻出版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时间:2016-02-02 16:11 浏览量:1

泉州市鲤城区文体旅游新闻出版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泉鲤文许字〔201533

申请单位(人):泉州市斗鱼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林智华

你于2015824日向本局提交的泉州市斗鱼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网吧设立许可的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已于2015824日同意受理。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条、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准予你单位从事网吧筹建及设立的行为,我局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备注:(筹建期间不计办结期限)

请你于20151215日后凭本决定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证件,本证件免费。

附件:准予行政许可法律依据。

 

 

 

 

 

 

泉州市鲤城区文体旅游新闻出版局

0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准予行政许可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