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文体旅游新闻出版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泉鲤文许字〔2015〕38号
申请单位:泉州鲤城正立彩印有限公司。
你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局提出非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行政许可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已于2015年12月29日同意受理。根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准予你公司印刷《鲤城年鉴》的行为。
请你于2015年12月30日本决定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证件(批文),本证件免费
附件:准予行政许可法律依据。
泉州市鲤城区文体旅游新闻出版局
2015年12月30日
附件:
准予行政许可法律依据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四条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注明编印目的、内容、发送对象、印张数、印刷期数、册数、开本等,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委印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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