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904-3000-2023-00002
    • 备注/文号:泉鲤常办〔2023〕6号
    • 发布机构:鲤城区常泰街道办事处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2-28
    鲤城区人民政府常泰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综合执法中心系列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鲤城区常泰街道办事处 时间:2023-03-01 16:14

      街道各中心、办:

      为不断完善全街基层执法管理体制,深入推进综合执法中心系列管理制度,增强基层执法能力,现将《常泰街道综合执法中心综合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常泰街道综合执法中心公示制度》、《常泰街道综合执法中心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常泰街道综合执法中心扣押物品登记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鲤城区人民政府常泰街道办事处

      2023年2月28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常泰街道综合执法中心综合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为规范综合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效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我街道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综合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3.本制度所称综合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形式,对综合执法启动、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保存管理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综合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形式。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录音、摄像、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综合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形式。

      4.综合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5.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综合执法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基本形式,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综合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6.按照行综合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全面记录综合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归档保存管理等内容。逐步推进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

      7.综合执法人员应当自执法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及时归档。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规范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等综合执法档案的归档、保存、管理和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9.综合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未经综合执法负责人批准不得公开。

      10.不得伪造、篡改、编辑、剪辑、删改执法过程的原始记录,不得在保存期内销毁执法过程的文字记录和专用存储设备中的音像记录。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发布现场执法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11.对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进行实时调阅,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

      常泰街道综合执法中心公示制度

      1.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综合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事项清单等要求公开的信息。

      2.综合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按规定着装、佩戴标志,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全程公示执法身份;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规定出具综合执法文书。

      3.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综合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示时间最长为5年,对于一些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轻微、当事人已及时纠正的行政处罚,适当缩短公示时限,但最短不得少于1年。

      4.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依法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含停业歇业)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常泰街道综合执法中心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全面推行综合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本街道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综合执法活动。

      3.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综合执法中心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综合执法中心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4.要明确具体负责本街道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5.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综合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6.严格审核综合执法主体是否合法,综合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综合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综合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7.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综合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8.结合实际,确定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综合执法承办部门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9.因综合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综合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综合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常泰街道综合执法中心扣押物品登记管理制度

      1.为进一步规范街道综合执法行为,规范扣押物品登记和管理,加强内部制约机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办法所称扣押物品,是指综合执法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等情形,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暂时性控制的物品、工具等。

      3.合执法部门扣押的物品,应是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

      4.扣押物品时,严格按以下规定进行。

      (1)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暂扣物品措施时,现场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    

      (2)暂扣物品时,执法人员应执行执法过程全记录相关要求,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一式二联,载明接受处理的时间、地点,以及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暂扣物品的处理方式等事项;在现场对暂扣物品进行清点,列出《暂扣物品清单》,清单应载明暂扣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在《暂扣物品清单》上签名且加盖公章后,将其中一联交当事人。

      (3)在整治集聚性乱设摊点活动、联动执法等行动中暂扣物品,难以实施现场清点的,应当将暂扣的物品依据不同的当事人分别装袋封口,并在封条上写明装袋暂扣地点和时间,由当事人在封条上签名确认。同时告知当事人及时到指定地点对暂扣物品进行清点,取得《暂扣物品清单》。

      (4)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可由见证人签名或摄像取证。

      (5)暂扣物品时,当事人不在现场的,执法人员应全程对暂扣行为进行摄像,并填写《暂扣物品通知》经执法人员签名后,张贴在违法行为发生地现场。

      5.暂扣物品时,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易烂、易腐的鲜活物品自收到《暂扣物品告知书》之日起一日内,其他物品三十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同时说明逾期不接受处理其暂扣物品将予以处理的后果。

      6.执法人员在暂扣物品中发现属于违禁及非法物品的,应移送有关执法部门另行处理。

      7.暂扣物品入库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设立暂扣物品保管仓库或专用场所,明确专人管理,对实施暂扣的物品实施集中统一存放并妥善保管。

      (2)暂扣物品入库时,由专管人员和执法队员一起对照《暂扣物品清单》对入库物品一一核对,填写暂扣物品入库清单,并建立《扣押物品出入库清单台账》。由执法人员和专管人员签字后验收入库,并分别编号,分类存放,堆放整齐。对暂扣物品中的贵重物品,应当拍照存档。

      8.暂扣物品保管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暂扣的物品易腐烂、变质或是活物(包括水果、蔬菜、水产、鲜花、禽畜等),应当及时处理,一般为暂扣之日起二日内处理,春秋季可延长至三日,冬季延长至五日。

      (2)对其他暂扣物品,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暂扣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保管费用。

      9.暂扣物品处置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以内的时间来接受处理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拒绝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专管人员根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在核对物品后,办理出库手续,填写暂扣物品出库清单,并写明出库时间、物品的去向等,经专管人员、当事人签字后将暂扣物品退还当事人。

      (2)当事人逾期未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的公示栏中对该暂扣物品清单予以公示,易烂、易腐的鲜活物品公示期为一日,其他物品公示期为三十日。公示期满,当事人仍不接受处理的,该暂扣物品可按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处理。

      10.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暂扣物品按以下原则处理。

      (1)逾期未处理的扣押物品,不得擅自处理。

      (2)专管人员应定期对仓库保管的逾期未处理物品进行清理,填写《物品处理清单》,提出处理意见。

      (3)有变卖价值且可以变卖的物品(如电瓶车、自行车、电子秤等),可以采用变卖等方式处理,但必须留存证据。

      (4)蔬果等鲜活物品视情况捐助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已经腐烂、变质丧失价值的,在留存证据后予以销毁。

      (6)杂货类物品(移动店招等)有回收利用价值的交由废品收购部门收购,对无法通过变卖回收等方式处理的,留存证据后予以销毁。

      (7)其他物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11.对超过保管期限且无人领取的暂扣物品进行销毁,现场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制作销毁笔录,注明销毁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销毁时间、地点和方式等,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并进行现场拍照、摄像,存档备查。

      12.对暂扣物品采取变卖或回收等方式处理后所得价款,暂扣物品的当事人明确的,在折抵行政罚款后剩余部分退还当事人;当事人不明确的,上缴街道财政专户。

      13.暂扣物品处理后,应当集中公布暂扣物品的处理情况。

      14.对执法人员、管理人员在暂扣物品管理、处理过程中因滥用职权、管理不善、擅自处置、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造成暂扣物品丢失、损坏的,有关责任人要给予赔偿,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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