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902-2500-2019-00025
    • 备注/文号:泉鲤政浮办文[2019]79号
    • 发布机构:浮桥街道办事处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0-15
    浮桥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浮桥街道规范国有资产租赁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9-10-18 11:04

    街道各部门:

    现将浮桥街道规范国有资产租赁行为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鲤城区人民政府浮桥街道办事处

                               20191015

     

    浮桥街道规范国有资产租赁行为的规定

     

    加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范风险,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鲤城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行为的规定>的通知》(泉鲤政财〔201985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国有资产租赁行为,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所指单位,是指浮桥街道办事处及下属机构和企业。

    (二)本规定所称资产租赁,是指单位作为资产出租方,将资产及依附于资产所形成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店面、厂房、商场、仓库、停车场、广告位及其它场地等)整体或部分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经营,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

    二、规范招租流程

    (三)单位拟出租的所有资产,在履行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后,填制资产租赁审批表,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租赁期满后重新办理租赁手续的,单位应履行原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告知义务,并于资产租赁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向区财政局报送招租审批表(格式详见附件)。

    (四)产招租底价主要根据市场价格、供需情况及资产实际状况综合确定,除在次干道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其余资产招租均应聘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周边相同地段、类似功能的市场租赁价格作出评估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6个月内上报同一地段的资产只需评估一宗资产,其余的出租资产招租底价可参照。

    (五)单位应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必须通过公开选择有相应资产评估资质、信誉好、技术力量强、合法规范经营的资产评估机构。

    (六)单位以审批后的价格为起租价,经2次以上公开招租仍无法出租的,确需降低起租价10%以内(含10%)的,应报区财政局审批;超过10%的应重新进行评估。

    (七)单位不得在同一时间将作为一个整体的房产拆细出租于同一承租人。

    (八)经审批后的资产租赁项目由街道资产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公开竞价招租或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招租;但单项房产招租合同底价在每年3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招租。

    (九)单位资产招租公告和租赁成交信息都应在鲤城区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发布的信息应包括如下内容:资产出租单位名称,资产位置、面积、功能和用途,拟出租期限,出租资产租赁底价,招租形式,公示起讫日期和报名截止日期,报名地点和方式,接受投诉部门和联系电话等。

    (十)租赁到期后单位应及时把资产收回,拟继续出租或新增出租的单位资产统一采用公开竞价招租的方式确定承租人。

    (十一)资产招租应坚持公平、公正和竞争性原则,严格控制协议租赁。因培育专业市场、政府招商项目、街道盘活资产等特殊情况确需设定招租条件,采用协议租赁方式出租的,应经街道集体决策后并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十二)单位资产租赁期限(含装修期和免租期,下同)原则上不超过3年,经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至5年。特殊情况下,要延长至8年及属重大招商项目需超年限的应报区长办公会研究审定。租期超过3年的,租金应采取递增的租赁办法,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将资产转租。

    (十三)规范资产租赁合同文本。各单位应按规范的合同文本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并在合同文本中载明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租赁标的物状况、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递增率、租金收取时间与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合同解除条件、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合同租赁期间不得随意转租、违约应承担的责任等相关条款。租赁合同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备案。

    (十四)资产租赁合同中应载明合同终止情形及免责条款。针对下列情形,单位在资产租赁合同中应制定对应措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承租方不按时缴纳租金或确实无力履行合同;

    2.擅自搭建、拆改结构或改变承租用途;

    3.擅自转租;

    4.利用租赁标的物进行违法活动;

    5.故意损坏租赁标的物;

    6.因城市建设规划或城市更新改造需要拆迁或土地收储;

    7.因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8.其他情形。

    因出现1-5情形导致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应积极向承租方追索;出现6-8情形,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予以免责。

    (十五)因单位原因合同提前终止时,若合同中约定需对承租

    方装修改造进行补偿的,补偿金额如无法确定,应聘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装修改造补偿金额原则上不得超出合同中约定的剩余租期内租金。

    (十六)单位应向承租方收取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于合同签订前或签订当日收取,金额在合同总金额的5%-10%之间。并对租金的支付时限和方式进行约定,严禁擅自减免租金行为。

    (十七)租赁合同原则上要经过本单位法律顾问审核把关,以控制法律风

    (十八)单位应强化租金收入和租赁档案的管理。租金收入要确保应收尽收,应上交财政所的必须及时上缴。资产租赁方案及其审议审批、评估报告及其租赁竞价文件、租赁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按项目单独立卷,集中管理。

    (十九)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以前制定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资产出租审批表

     

     

     

     

     

     

     

     

     

     

     

    附件

     

    ××单位资产出租审批表

    出租单位

     

    出租资产名称、地址

     

    出租资产面积

    (平方米)

     

    周边市场租金情况

     

    社会中介机构评估价(元/月)

     

    原承租方

     

    原出租资产价格 

      (元/月)

     

    原租赁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现申请招租期限

    (年限)

     

    出租单位意见

    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区财政局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

         

    (盖章)

         

    备 注

     

               

    注:本表一式三份,出租单位一份、主管部门一份、财政局一份。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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