鲤城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印发《鲤城高新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7-05-25 09:02 浏览量:1

泉鲤高委〔201716

 

 

鲤城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印发

《鲤城高新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科(股)室、园区开发公司:

《鲤城高新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已经党工委、管委会2017420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鲤城高新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

 

鲤城高新区党工委

鲤城高新区管委会

2017517

 

鲤城高新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鲤城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泉鲤委办〔20178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结合高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高新区机关按规定保留自行管理的车辆、园区开发公司购置的车辆。公务用车使用管理遵循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三条 高新区机关按规定保留自行管理的车辆,其管理及使用严格按照《鲤城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车辆运行费用严格按照区财政局制定的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执行,实行单车核算,从管委会预算经费支出。

第四条 园区开发公司购置的车辆,运行费用从公司专项经费支出,并实行统一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清洗。除特殊情况(公务外出至泉州区域以外需要加油、维修或清洗),在非定点单位加油、维修、清洗发生的费用不予报支。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使用园区开发公司车辆,必须符合以下几种情形:

1.参加上级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到园区开展的视察、检查、调研活动;

2.参加省、市、区各类工作会议,到上级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汇报、协调工作;

3.开展创建文明城市(区)、卫生城市、生态城市以及各类试点示范园区等专项活动;

4.开展抢险救灾、防汛抗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巡查,执行事故和突发事件处理等应急公务;

5.走访金融机构、科研院所、高校、街道、企业、社区、挂钩联系的基层单位及个人,参加公务接待活动;

6.开展重点项目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及其他工程建设的跟踪、管理和服务,送领机要文件、紧急公文材料和大额现金,职工工作期间因伤因病紧急就医;

7.开展招商工作,走访招商对象,进行招商引资各相关工作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公务用车使用实行专人管理制度,办公室指定1名车辆管理员,负责保管车辆钥匙,定期检查车辆运行情况,定期安排清洗保持车辆整洁,发现故障及时联系维修单位维修车辆,按时办理车辆投保、年检和其他运行费用结算手续。

第七条 严格执行车辆出行登记和定点停放制度。工作人员因公务活动需要使用公务用车,应向车辆管理员详细登记公务用车使用事由、驾驶人员、外出和返回时间等事项。驾驶人员返回后,必须及时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内,将钥匙交还车辆管理员。节假日期间,除确因工作需要外所有车辆一律封存停驶。

第八条 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赠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使用公务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用公务用车;驾驶人员使用公务用车,要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因驾驶人员个人主观原因造成的交通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关的责任。

第九条 建立公务车辆配备更新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定期通报自管车辆配备更新、管理使用情况,公示车辆使用的时间、事由、地点、油耗、费用等信息,接受内部监督。

第十条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单位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车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公务用车使用规定,应自觉接受纪检、审计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纪工委应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公务出行用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711日起执行。

 

 

 

 

 

 

 

 

 

 

 

鲤城高新区党工委办公室             20175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