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鲤城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5-05-14 15:42 浏览量:1

 

 

 

 

                    鲤城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修订)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预防和处置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泉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泉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鲤城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鲤城区行政区域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2.超出事发街道办事处处置能力的,或需要由区政府负责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3.区委、区政府领导认为需要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层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和区安委会组织协调下,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整合资源,有效联动。充分利用现有部门和地方应急救援力量,按照条块结合、资源共享、合力利用、有效联动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布局、合理整合、避免重复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应对和处置突发安全事故灾难的联动机制,形成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灾难的合力。

  4.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政府为主,实行属地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区政府或区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5.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五)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他涉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街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相关现场应急方案组成。

  二、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一)领导机构

  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领导机构为区安委会,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综合协调和指挥。其主要职责包括:

  1.领导、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和预防工作;

  2.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和宣布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3.协调区人武部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区安委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的协调与处置工作。

  (二)组成及职责

  指    挥    长:区政府区长、区安委会主任

  常务副指挥长:区委分管领导

  副  指  挥 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安委会副主任

         区政府办1名副主任

         区安监局局长

         区人武部1名副部长

  组成单位:人武部,检察院,区委宣传部,区安监局、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公安分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市政局、环保局、文体新局、卫计局、农林水局、国土分局、市质监直属一分局、消防大队、交警大队、总工会、鲤城电信局、清濛供电所等单位。

  (三)办事机构及职能

  区安委办设在区安监局,由区安监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区安委办为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综合协调指挥办事机构,承担应急综合协调指挥的相关具体工作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

  1.具体承担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检查等工作;

  2.在区安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协调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以及事故调查工作;

  3.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安全生产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管理与备案工作;

  4.指导、协调、检查各街道、各相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全区应急救援联络员制度,分析、预测及预防一般以上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5.组织起草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相关规范化文件;负责拟订应急救援计划和保障方案;组织与实施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教工作;

  6.根据授权,负责协调全区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事故灾难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信息的发布;

  7.负责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工作;

  8.负责向市安委办、区应急办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9.统一规划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专业救护队伍不断提高装备水平、演练技术和应急能力,组织全区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综合应急救援演习;

  10.办理区安委会日常事务,承担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相关部门(机构)职责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区安委会的综合协调下,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负责相关专业领域的应急指挥工作,建立相关专业的指挥机构以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制订、管理并实施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的事故应对工作。

  1.由区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综合组织、协调工作;

  2.由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工业行业和危险化学品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3.由各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参与国有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督促此类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

  4.由区人武部根据区应急领导机构的指示和命令,负责组织指挥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抢险救灾援助行动;

  5.由区经信局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6.由区住建局、区交通市政局按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公用事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提供(包括其他领域事故灾难)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等设备;

  7.由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和交警大队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灾难以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组织提供(包括其他领域事故灾难)施救所需的救援器材和其它救援装备;

  8.由区农林水局负责组织协调渔业船舶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9.由市质监直属一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特种设备;

  10.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11.由区文体新局负责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2.由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地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13.由区发改局、商务局、财政局、卫计局和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资金、物资、药品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14.由相关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人社局和总工会负责指导协调群众转移安置工作、临时居住、善后处置和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

  15.由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和处置工作;

  16.由区经信局协调市经信委、泉州电业局负责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救援工作需要,负责提供其他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17.由区政府办协调泉州电信公司提供应急救援处置过程中所需的通信保障;

  18.由区农林水局商请泉州气象局提供支持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

  19.由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和处置工作需要,在区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与区安委会要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

需要其他部门增援和配合时,区政府办与区安办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五)街道办事处职责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在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综合协调,街道安办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负责具体协调和处置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

  (六)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按应急响应的级别和职责,由区委、区政府组织领导,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负责现场处置、救援、善后、保障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及安委办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发生涉及多个领域、跨本区行政区域或影响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泉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报请市安委会协调市直有关单位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七)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区安委办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织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专家组。

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八)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各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各相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部队、社会力量及志愿者队伍。必要时,包括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

  (九)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建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资源,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三、预警预防机制

  (一)监测与预警

  1.按照区政府统一规划,区安委办负责建立和运行全区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并作为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的子系统,主要包括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分级监控与预警、安全生产信息管理与报送、职业危害申报与监管以及相关部门的专业监测预警信息系统。

  2.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型和特点,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与监控,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利用全区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进行分级,开展在线监控、预警,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认为可能发生一般以上事故的,应当立即按照规定向区政府应急办、区安委办以及相关部门报告。

  3.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与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对应,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收集到的有关信息预测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立即向区安委办报告,区安委办根据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出相应级别的警报,发布预警公告,同时向区政府报告。

  4.事故高发季节和连续发生同类重大未遂事件的相关信息是监测与预警的重点。事故高发季节应及时发布预警公告,提出预防措施和要求,检查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当地或同一行业连续发生同类重大未遂事件的,应及时采取专项检查、治理等措施,必要时,等同事故进行处理,举一反三,防止事故发生。

  (二)预防与应急准备

  1.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根据安全监管隶属关系,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对检查监测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核销;应建立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做好应急保障,建立由本单位组成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定期检测、维护应急报警装置和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性灾害的应对能力;与当地街道及有关部门、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2.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检查、评估与监控,并登记建档,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发现或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应急预案,按期整改销号。统筹安排应对事故灾难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合理的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并完善本地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应急资源保障工作,建立应急专家组并定期联系。

  3.利用全区安全事故监测预警系统,区安委办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规定及授权,对可能引发一般以上事故的险情,及时分析研判,发布预警防范信息,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督促相关单位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可能发生一般事故灾难的风险信息应及时报告区应急办。对可能引发较大事故灾难的风险信息及时报告区政府并报送市安委办。

对于其他灾害、灾难尤其是洪涝、暴雨、雷击、滑坡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要及时分析和传达,告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4.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报送相关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防止事故发生。事态严重时应及时向区应急办、区安委办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5.区财政局和街道办事处应设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储备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具体实施方案由区安监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

  6.在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区安委会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状态后,区安委办、各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区安委会的综合协调下,采取以下措施:

  (1)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评估;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要求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相关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分析,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6)开展专项行动,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风险;

  (7)不能保证安全的,应及时下达通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立即整改、局部停产或撤出人员、全部停产等措施。

  7.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对外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三)事故灾难信息报送(详见附件2)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将本辖区和本部门主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信息报告区安委办。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区安委办、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高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区政府。

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归属管理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上级主管部门。区属企业在上报区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其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或其主管部门。事故地街道及主管部门在接报后15分钟内速报区“两办”总值班室、市直有关部门,同时抄报区安委办;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区政府总值班室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按程序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政府安委办。

  区安委办接到区委办、区政府办转来的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起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分析,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区委、区政府。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区安委办等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区安监局及事故灾难发生地街道应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如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区安委办和区直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区外事侨务办(台工办),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区安委办和相关部门在上报区委、区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办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安全生产特别重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国务院、省政府认为需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本区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时启用Ⅳ级响应。

  (二)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政府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响应行动或者组织应急响应行动。当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政府进行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区政府应当按照响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省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政府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响应行动或者组织应急响应行动。当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或者省直有关部门或者市政府进行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时,区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者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政府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市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政府决定。当超出区政府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市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市政府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安委办及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区政府决定。事故发生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区两办值班室、区安委办报告救援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区直有关部门的响应:

  当启动Ⅳ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区直有关部门按照应急和救援职责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在区政府及区安委会统一组织指挥下开展工作。

  街道办事处的响应:

  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的,在上级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到达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事故灾难发生地所在的街道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应急状态,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按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1)街道主要负责人应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工作;

  (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治措施;

  (3)在保障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险源,降低和消除危害,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以及场所,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实施医疗救护、人员防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后勤保障和人员善后工作;

  (5)主动与区应急办及区安委办、相关部门进行通信联系,保持信息畅通;

  (6)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7)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区安委办的响应:

  进入Ⅳ级应急处置的,区安委办立即向区安委会及区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提请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

  (1)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市安委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保持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区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配合上级做好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按照区安委会领导的指示,通知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和有关专家赶到区安委办或者相关指挥机构参与组织协调指挥。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三)指挥和协调

  1.进入Ⅰ级响应后,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在省政府或国务院安委办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按照相关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进入Ⅱ级响应后,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在省直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领导下,按照相关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3.进入Ⅲ级响应后,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在市直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领导下,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Ⅲ级及Ⅲ级以上应急响应的,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接到报告后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实施应急救援。

  4.进入Ⅳ级响应后,按照下列情况开展指挥协调工作:

  (1)发生1人死亡,或者5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火灾、爆炸、建筑安全等灾难事故,当接到事故报告,灾难事故已结束,无次生灾难发生时,事故单位所在及所属街道、相关主管部门和区安办主要领导接到报告后赶赴现场指挥做好善后工作。

  (2)发生1人死亡,或者5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火灾、爆炸、建筑安全等灾难事故,灾难事故正在持续发生,除前项人员外,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及所属行业领域分管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指挥。

  (3)发生1人死亡,或者5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火灾、爆炸、建筑安全等灾难事故,灾难正在持续发生,同时有人员受困,可能诱发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除前项人员外,区委分管领导接到报告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4)发生2人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灾难事故正在持续发生,除前项人员外,区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指挥。

  (5)发生2人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灾难事故正在发生,同时有人员受困,可能诱发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除前项人员外,区委主要领导接到报告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相关应急预案及现场应急方案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及有关部门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  挥人员及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域,对现场实施封控,会同有关专家完善应急方案,指挥布置各相关部门及专业救援队伍,保障队伍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按照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同时,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所在地的街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时,必须及时做出标志、摄影、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省属和市属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应通知上级部门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区直有关部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其他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区安委办。

  2.区安委办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向区政府及区安委会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派出有关专家和其他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导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7)必要时通过区政府或区人武部协调泉州军分区和武警部队调集驻军、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四)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现场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报送区安委会及区政府备案。

  超出区行政区域、跨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根据《泉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报请市安委办或市直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并协调实施,特别重大的呈报市政府决定。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安委会决定。跨街道、跨领域的影响较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区安委办或区直有关部门提出并协调实施,必要时报区政府决定。

  (五)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医疗机构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防疫处置工作。区卫计局或区安委办根据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医疗救助。

  (六)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七)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如下 :

  1.企业(单位)应当与当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方法、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救治、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八)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本区资金能力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持,请求市政府办协调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持。

  (九)现场检查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险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市、区安委办和市、区直有关部门。

  (十)信息发布

  按照应急响应的分级标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发布工作,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一般情况下,由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区安委办会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各有关街道和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可能发生重大国际影响的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各新闻媒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后要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十一)应急结束

  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符合下列条件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

  (2)遇险人员获救或部分失踪人员,经全力寻找和搜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无生还希望的;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根据上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相关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结束,由省政府报国务院或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由省政府宣布应急结束。由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部门负责处置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结束,由市政府报省政府或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由市政府宣布应急结束。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结束,由区政府报市政府或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由区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结束;由区安委办报区安委会批准后,由区安委办宣布应急结束。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根据上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相关规定:省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市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区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街道办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

善后处置工作一般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等事项。

区行政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在区安委会的领导下,由区直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单位及其行业管理部门配合。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依据法律政策负责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二)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社会保险机制。对一线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发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预防和减少事故损失;

  2.保险机构按规定及时受理应急救援人员、单位的保险需求。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受灾人员、单位和应急救援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三)事故灾难调查报告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国务院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省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区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由街道办事处报区政府办,同时抄送区安委办;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由区安委办负责撰写,经区政府审阅后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安委办;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由省、市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上一级政府安委办。

区安委办及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定期组织评估,并及时修订、完善;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的维护、应急设备器材的保养、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补充。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安委会依托区应急办组织建立健全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区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区直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机构和市级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区直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安监办负责建立本部门、本辖区重大危险源监控方式和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区直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辖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报的要求,定期向区安委办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区安委办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并及时向市安委办报送有关信息。

如果当地长途通信线路中断,区政府应当及时协调有关单位组织抢修,同时尽快建立并启动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保证应急救援指挥信息通畅。必要时,商请泉州电信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努力保障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和备用联络方案。

  (二)应急支援和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

  (1)区安委办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事故救援装备、器材的协调调配,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逐步实现资源共享,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

  (2)区住建局、公安分局、市质监直属一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它特种设备。

  (3)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

  2.应急队伍保障

  (1)区消防大队要在事故灾难发生时发挥抢险救援的主力军作用。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救援队伍。

  (2)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完善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3)区安委办会同区应急办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组织检查应急队伍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各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救援工作需要报请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区交通市政局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助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4.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计局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医疗救援能力。区卫计局应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

  5.物资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区商务局会同区发改局负责协调跨县(市、区)的救援物资调用。

  6.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各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区政府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工作经费,按照区财政局制定的《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7.社会动员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需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各街道办事处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根据《泉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规定,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由市政府组织提供,发生较大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由区政府负责提供。

  (三)技术储备与保障

  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四)宣传、培训和演习

  1.宣传

  区委宣传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本区实际,负责本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安全生产和危机意识。区安委办和司法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企业与所在地街道、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2.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本行业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区安委办负责指导。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区人社局要根据省、市部署,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3.演习

  区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其中,区安委办负责组织指挥综合应急救援演习。

  各级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或演习。区安委办每年至少组织1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

  区直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习结束后,应及时向区应急办、区安委办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五)监督检查与应急能力考评

  1.监督检查

  区安委办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2.应急能力考评

  为保障事故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区安委办定期对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的设置、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能力考评。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区安委办要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效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它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三)沟通与协作

  区安委办和区直有关部门应加强与周边县(市、区)应急机构的密切联系,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

  (四)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五)本预案所指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来源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有关数字表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六)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涉及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2007年12月12日鲤城区人民政府颁发《鲤城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泉鲤政文〔2007〕2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