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时间:2022-06-01 15:46 浏览量:1

现将《泉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泉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泉科规〔2022〕2号)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泉州市高新技术创业中心(泉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作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孵化为基础与核心,向众创(苗圃)和加速前后两端延伸,完善构建“众创—孵化—加速”全链条科技企业培育孵化模式,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推动高成长科技企业快速壮大,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依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科技部火炬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国科火字〔2019〕239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13〕230号)等文件,制订本规定。

  二、主要内容

  本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机构、团队)入驻条件和时限、企业(机构、团队)入驻面积、收费标准、入驻流程等部分。

  (一)企业(机构、团队)入驻条件和时限

  1.创业团队入驻条件和时限

  (1)入驻条件

  ①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②创业团队主要负责人须获得市级(含市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年度内的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2)时限:创业团队入驻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入驻时限从签订入驻协议起开始计算。创业团队入驻时限内或入驻时限满后,经申请,可注册企业后转为孵化企业,孵化时限从签订孵化协议起开始计算。

  2.孵化企业入驻条件和时限

  (1)入驻条件

  ①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②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2)时限:孵化企业入驻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孵化时限从签订孵化协议起开始计算。

  3.加速企业入驻条件和时限

  (1)入驻条件

  孵化企业时限满后,达到以下至少1个条件,经申请可转为加速企业:

  ①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②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

  ③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④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⑤被兼并、收购或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地方股权交易中心等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⑥获得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Ⅰ类知识产权5件以上;

  ⑦企业连续三年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费用总额占企业全年总营业收入的15%以上。

  (2)时限:加速企业入驻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加速时限从签订加速协议起开始计算。

  4.服务机构入驻条件和时限

  (1)入驻条件

  ①获得相应资质的专利代理、知识产权、律师事务、会计事务、检验检测、投融资、管理咨询等服务机构;

  ②获得市级以上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等技术服务平台。

  (2)时限:服务机构每四年签订一次入驻协议,每半年对服务机构的服务活动进行百分制测评,入驻期间平均测评得分达90分及以上的,入驻时限满后经申请可续签入驻协议,以此类推不限续签次数。入驻期间连续2次或累计4次测评得分低于80分的,中止入驻协议责令退出。

  5.上级部门研究批准入驻的企业(机构)等按有关会议精神和双方协议执行。

  (二)企业(机构、团队)入驻面积

  1.创业团队和服务机构每千平方米平均入驻企业不少于5家;

  2.孵化企业每千平方米平均入驻企业不少于3家;

  3.加速企业每千平方米平均入驻企业不少于2家。

  (三)收费标准

  1.团队创业期间,综合服务费按《泉州市科技局2016年第八次局长办公会纪要》收费标准减半执行;

  2.企业孵化和机构服务期间,按照《泉州市科技局2016年第八次局长办公会纪要》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3.企业加速期间,综合服务费在《泉州市科技局2016年第八次局长办公会纪要》收费标准基础上,每月每平方米收费增加2元。

  (四)入驻流程

  1. 申请入驻企业(机构、团队)应递交以下材料:《入驻申请表》、商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法人(或申请人)及股东的详细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员工信息名册、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2. 申请入驻企业(机构、团队)由市生产力中心相关部室对照相关条件负责审核。必要时,可从专家库随机抽取或邀请专家进行评审。

  3. 审核或评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生产力中心集体研究后通过。

  三、范围期限

  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管理规定》明确了管理对象范围为泉州市高新技术创业中心(泉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孵化器入驻企业(机构、团队)。市科技局对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泉州市高新技术创业中心(泉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管理规定》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相关文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