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泉鲤城管规〔2024〕1号)的政策解读
来源:鲤城区城市管理局 时间:2024-01-03 18:43 浏览量:1

  2024年1月3日我局印发了《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泉鲤城管规〔2024〕1号),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规〔2022〕3号)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每隔一年或两年对本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制定过程

  1.起草单位:鲤城区城市管理局

  2.征求意见情况

  (1)征求意见对象:局机关各股室、下属事业单位、各执法中队;社会公众

  (2)征求意见方式:网上公开征求(2023年12月16日至12月25日)、书面征求

  (3)反馈的主要意见:无

  (4)争议焦点:无

  3.合法性审查情况:2023年12月27日,局政策法规股对本文件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本文件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存在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情形。

  4.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2023年12月28日本文件已经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陈建新局长于2024年1月3日签署发布。

  三、主要内容

  1.主要的制度设计和内容。

  本规范性文件对以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及鲤城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布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以目录形式公布,即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份,并载明“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文件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2.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关系规定情况。

  原《鲤城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鲤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考评暂行规定>的通知》(泉鲤城管办〔2020〕2号)文件,对鲤城辖区主次干道、街巷两侧的所有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及个体经营户、居民户的卫生责任区域进行细化规定,现该文件已宣布失效,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3.对上位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体细化和创设性规定的内容和理由。

  本文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对本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四、联系方式。联系人:陈育玲,电话:1526076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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