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报废区级救灾物资需遵循什么程序?
来源:鲤城区发改局 时间:2025-10-22 09:35 浏览量:1
  对未达到储备年限非人为破损、且申请报废储备数量较多的救灾物资,由承储单位聘请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或组织相关领域5位以上专家做出技术评定后,经批准后报废,批复文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
  对达到储备年限的区级救灾物资报废,经承储单位报区发改局(粮储局)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报废手续;若物资为区级财政资金采购的,报废后由承储单位报区发改局(粮储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备案;若为上级部门调拨的,报废后由区发改局(粮储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报上级发改、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代储物资报废,由代储单位向预拨代储物资的应急管理部门和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按上述规定进行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