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九条第二款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十三条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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