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或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的不予法律援助或终止法律援助决定有异议时,该怎么办?
来源:鲤城区司法局 时间:2025-07-02 16:07 浏览量:1
        申请人或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申请人或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