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有何种行为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25-07-17 09:14 浏览量:1

  《福建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采伐、取土等作业;

  (二)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三)侵占、刻划、涂污、破坏、损毁烈士纪念设施;

  (四)设置影响烈士主体纪念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设施设备;

  (五)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保护标志;

  (六)从事有损烈士尊严和纪念氛围的商业经营或者休闲娱乐等活动;

  (七)将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作为经营性墓地对外售卖、进行融资抵押或者转让拍卖;

  (八)其他有损烈士纪念设施环境和氛围、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或者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