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采伐、取土等作业;
(二)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三)侵占、刻划、涂污、破坏、损毁烈士纪念设施;
(四)设置影响烈士主体纪念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设施设备;
(五)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保护标志;
(六)从事有损烈士尊严和纪念氛围的商业经营或者休闲娱乐等活动;
(七)将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作为经营性墓地对外售卖、进行融资抵押或者转让拍卖;
(八)其他有损烈士纪念设施环境和氛围、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或者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

公安机关备案号:3505020200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