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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概述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未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可申请烈士子女补助。

申请对象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未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享受待遇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享受定期抚恤补助政策。

申请说明

鲤城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现场办理。

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2、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
3、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4、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5、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等。

办理流程

1、申报登记。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2、初审把关。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分别进行初审和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会审认定。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并由退役军人事务局长办公会审定。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7天。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办理定期抚恤证件;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4、建立档案。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上述被确认为符合条件的所有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办理地址

泉州市鲤城区打锡街157号3号楼331室,联系电话:0595-22355283。

收费方式

不收费。

咨询方式

乘坐任一路终点站为泉州市工人文化宫站的公交车,到文化宫下车,步行至鲤城区政务服务中心3号楼331室,咨询电话:0595-22355283。

政策文件

退役军人事务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及省市地方性优待抚恤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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