鲤城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8-18 09:09 浏览量:1
 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各成员单位:

    今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破除各种封闭小市场、自我小循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根据泉州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部署,现就做好政策措施清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准确把握清理重点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各政策制定机关对照《国务

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本机关现行有效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发文时间截至2022年10月31日)进行清理,排查是否存在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二)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三)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四)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五)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六)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七)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八)违法违规安排财政支出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二、明确清理工作要求

经清理,政策措施主要内容与《实施细则》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尽快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实施细则》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对有关内容尽快予以修改,确保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应废尽废、应改尽改。部分政策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例外规定的,可以继续保留实施。对于上述政策措施,应明确具体的实施期限,并在清理结果中予以说明。

三、及时报送清理结果

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各成员单位2022年11月8日前将本部门的清理工作总结以及《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1)报送区公审联席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审联席办将上述清理情况汇总后,按程序报送市公审联席办。

区公审联席办联系人:陆兰兰(区市场监管局市场规范管理股),电话:22373903 。

 

附件:1.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

    

 

 

 

 

鲤城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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