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称: 散居孤儿补助金申领程序
二、受理单位: 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三、办理依据:《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联合会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闽民福〔2010〕369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身份核定及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民福﹝2011﹞258号)
四、办理条件: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由区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
五、申请材料:
1.《鲤城区孤儿养育金申请审批表》3份;
2.孤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3.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4.孤儿父母双方情况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父母死亡的,提交由公安部门、医疗机构、殡仪馆出具的死亡证明,包括户籍注销证明、病故证明、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死亡判决书。父母失踪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判决书。
六、补助标准: 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400元
七、办理程序:
1、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审核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
3、由区民政局审查申请材料,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孤儿。
八、服务咨询电话:
开元街道民政办 22798192 江南街道民政办 22473005
鲤中街道民政办 22370457 浮桥街道民政办 22460812
海滨街道民政办 22396010 金龙街道民政办 28052306
临江街道民政办 22393487 常泰街道民政办 28052731
九、监督投诉电话: 鲤城区民政局 2235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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