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1-0800-2023-00025
- 备注/文号:泉鲤政办〔2023〕3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0-20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各直属单位:
为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的有关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向区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依法作出符合法定条件的程序性法律文书,授权区司法局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对只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程序的事项,例如作出补正、告知、转送、受理、答复、通知听证、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延长审理期限、简易转普通程序等,一般由区司法局依法处理。但是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程序问题,应当及时请示区政府。
二、向区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由区司法局报请区政府审批。
三、经区司法局审查,依法应当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认定抽象行政行为合法决定的,由区司法局报请区政府审批。
四、经区司法局审查,依法应当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认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决定的,由区司法局报请区政府审批。
五、对区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配合区司法局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六、区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收到市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由区司法局联系沟通承办原行政行为的部门起草《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证据、依据材料等,经区司法局审核后报请区政府审批,提交市政府。
七、启用“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区司法局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时,应当加盖“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由区司法局负责日常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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