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1-0800-2023-00025
    • 备注/文号:泉鲤政办〔2023〕3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0-20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鲤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3-11-02 17:35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各直属单位:

      为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的有关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向区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依法作出符合法定条件的程序性法律文书,授权区司法局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对只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程序的事项,例如作出补正、告知、转送、受理、答复、通知听证、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延长审理期限、简易转普通程序等,一般由区司法局依法处理。但是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程序问题,应当及时请示区政府。

      二、向区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由区司法局报请区政府审批。

      三、经区司法局审查,依法应当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认定抽象行政行为合法决定的,由区司法局报请区政府审批。

      四、经区司法局审查,依法应当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认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决定的,由区司法局报请区政府审批。

      五、对区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配合区司法局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六、区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收到市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由区司法局联系沟通承办原行政行为的部门起草《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证据、依据材料等,经区司法局审核后报请区政府审批,提交市政府。

      七、启用“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区司法局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时,应当加盖“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由区司法局负责日常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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