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0-3000-2020-00006
    • 备注/文号:泉鲤政文〔2020〕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3-16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推进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0-03-20 17:17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文件

    鲤政文〔20207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推进

    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鲤城区人民法院、丰泽区人民法院各部门:

    为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推进行政争议调解工作有序、高效运行,鲤城区人民政府与鲤城区、丰泽区人民法院联合,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及省、市、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加强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推动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在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和效力确认等方面的对接配合,最大限度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行政争议解决途径,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于萌芽,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初始阶段,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自愿平等原则

    对涉及鲤城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及行政机关的行政争议诉至人民法院或者申请行政复议的,经当事人同意,可以由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组织纠纷所涉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先行调解。

    (二)坚持合法正当原则

    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坚持调判结合原则

    把调解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方式,将调解贯穿于行政案件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全过程。同时,处理好调解和判决的关系,坚持有限适度调解,对没有调解可能及不适宜调解的案件,依法裁判。

    三、职责分工

    (一)行政机关

    纠纷所涉行政机关要落实行政主管责任,对于人民法院或者行政争议调解中心通知进行调解的事项应积极配合支持,充分运用调解方式处理行政争议,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由人民法院和鲤城区司法局协商确定主要职能部门牵头调解,并根据需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共同进行调解。

    纠纷所涉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把握调解时机和方式,全力化解行政争议。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并通过行政争议调解中心主动与其他纠纷所涉行政机关联系、配合,帮助解决问题;对有可能激化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尤其是敏感及群体性行政案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缓解或者疏导措施,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做好稳控与舆情应对工作。

    (二)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采取立调、立预等方式予以登记,组织行政争议诉前调解,尽力促成行政争议各方达成一致,最大限度提高调解及协调撤诉结案率。人民法院负责诉前化解的释明、指引和登记立案工作,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委托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组织进行调解。加强与鲤城区司法局资源共享和数据对接工作,建立紧密配合的联系互动机制。同时,加大与涉诉行政机关协调力度,对于在沟通对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及时告知鲤城区司法局。

    对涉诉行政争议,要在登记立案阶段积极引导通过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先行调解;审理中要加大调解化解力度,确有需要的,可以委托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同步进行协调化解。

    (三)鲤城区司法局

    鲤城区司法局要发挥协调作用,积极引导行政复议申请人将行政争议提交调解中心申请调解,协助人民法院全力化解行政争议。可视情况委派专人参与行政争议调解事务,或者采取预约调解、特邀调解等方式搭建涉诉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沟通平台,对行政争议调解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或者诉讼指导。建立与人民法院联络机制,做好行政争议调解信息共享工作,定期研究解决行政争议调解工作涉及的有关问题。加强对纠纷所涉行政机关履行调解协议情况的督促,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对接行政争议调解案件的数据汇总和进度跟进。要建立律师参与行政争议调解的工作机制,设立行政诉讼律师库,在具体案件需要时,提供第三方调解支持。提供行政争议法律援助服务,将部分群体性强、政策敏感性高的,涉及政府中心工作且有调解可能的行政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积极引导涉诉群众理性表达诉求。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协助化解行政争议调解人员的配备。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助力行政争议化解工作。

    四、健全制度

    (一)规范调解决策授权程序

    行政机关应结合实际建立行政调解决策机制,一般情况下可由应诉机关领导班子专题研究,确定调解方案,形成会议纪要备案。应诉机关对出庭应诉人员的调解授权内容应具体明确,并向法院出具载明调解权限的授权委托书,也可约定调解协议须经应诉机关审查确认作为协议生效条件。

    (二)建立调解责任豁免机制

    纠纷所涉行政机关及相关参与人员依法开展行政争议调解工作,受法律保护。

    (三)完善调解监督考核机制

    将行政机关参与行政诉讼调解及协议履行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考核范围,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同时,做好调解撤诉案件回访跟踪,关注调解协议履行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注重协调配合

    行政争议调解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纠纷所涉机关要落实专人参加调解,并对案件调解工作负责;与案件相关的单位要积极配合调解工作。在行政争议调解中心调解过程中,可以邀请人民调解组织、人民法院等派员共同开展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调解时,需要行政争议调解中心配合的,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应当积极配合。

    (二)创新方式方法

    在调解行政争议时,要找准纠纷争议焦点,要积极为当事各方沟通搭建平台,必要时可邀请专业人士或者其他个人参加调解,促成当事各方消除隔阂,达成调解协议。对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的重大疑难纠纷,要认真调查研究,必要时要制定工作预案,主动介入,及时疏导,防止矛盾激化升级

    (三)规范调解程序

    要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调解工作和网络体系,规范调解程序,在调解申请、受理、调查、听证、调解实施、调解期限以及调解协议制作等方面制定出具体的规定,确保行政争议调解中心规范运行。在鲤城区司法局设立泉州市鲤城区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在各街道设立行政争议调解分中心。各分中心应在202011底前设立完成,并配备调解人员。各分中心要服从区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的工作分配和业务指导。

    (四)强化宣传引导

    要加大行政争议调解宣传工作力度,形成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的强大宣传声势和舆论氛围。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对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的宣传。积极引导群众通过行政争议调解途径解决纠纷。

    本意见自202031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鲤城区行政争议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泉州市鲤城区行政争议调解工作规则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202031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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