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0-3000-2020-00032
    • 备注/文号:泉鲤政〔2020〕2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0-22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时间:2020-10-26 19:52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0年10月21日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20年10月21日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泉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区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勇于担当,勤勉廉洁。

      五、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六、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区长报告;对于政策性强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区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区长商量决定。

      八、区长出国(境)访问或出差外出期间,受区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区人民政府工作。区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同时外出期间,由区长委托一位副区长主持区人民政府工作。

      副区长实行AB角工作制度。区人民政府既定工作分管领导(以下简称“A角区政府领导”)基于学习、考察、出差、休假、事假或其他原因离泉外出不超过2个月的,由对应的另一名副区长(以下简称“B角区政府领导”)临时代为处理其分管工作,B角区政府领导确因工作安排等原因仍无法代为处理相关工作的,再商请其他区政府领导代替;A角区政府领导离泉外出超过2个月的,由区长指定其相关工作的代管领导。代处理工作完成或A角区政府领导返回工作岗位后,A、B角区政府领导应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做好工作衔接。

      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主任协助区长处理区人民政府日常事务,协调落实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事项。办公室副主任、科级干部等办公室领导按分工协助副区长和办公室主任联系、协调、处理相关工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科级干部等办公室领导受委托可组织召开专题会议。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区人民政府要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依法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驱动古城商贸振兴和新区城市现代化建设“两大引擎”,打造大泉州文旅、科教、商贸“三大中心”,谋求产业转型、城市提升、文化复兴、民生改善、作风转变“五大突破”,奋力实现由全市排序到排名的伟大嬗变,加快建成现代化宜居宜业宜游之城。

      十一、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完善政策措施,加强预期引导,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二、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压缩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三、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鲤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十四、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区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五、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鲤城。

      十六、坚持“马上就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深入推进“数字鲤城”建设,优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七、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要求,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八、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规范性文件工作中,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机关应当报请制定机关(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协调。

      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区司法局负责。以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全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同步将文件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再按正常拟文程序审签。如未通过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将予以退回。

      规范性文件报送区司法局预审时,起草单位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及其电子版:

      1.拟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2.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上级行政机关的文件、决定和命令;

      3.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说明;

      4.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5.有举行听证会的,应附听证记录。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十九、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区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涉外、涉侨、涉港澳台重要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区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不得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不得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由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区人民政府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司法局向发布机关发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发布机关自行纠正,发布机关应当自收到该意见之日起60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区司法局;发布机关逾期不纠正或者拒不纠正的,由区司法局报请区人民政府予以变更或撤销。

      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管理和定期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实施满5年后需要继续施行的应重新公布。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一、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二十二、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要规范性文件、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等重要事项,由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三、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提请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高新区和街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四、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等。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二十五、区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及时向区委报告;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依法在出台前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化解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强化督促指导,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完善督查机制,改进督查方法,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督查激励、追责问责、情况通报等制度,加强督促检查活动统筹,精准、精简、高效开展各类督促检查活动,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贯彻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二十八、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区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区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主动沟通协商,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和区政协委员提案,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交办的建议和提案。要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依法依规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二、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三、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加强行政复议监督指导,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四、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五、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六、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强化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完善正向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区人民政府实行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召开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三十八、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以及区委的决议、决定和重要指示;

      (二)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各一名领导同志及区人武部一名主要领导同志列席。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措施和意见;

      (二)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审议以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出台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四)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区长、副区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推动落实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需要时,可委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科级干部等办公室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就工作中的有关事项进行协调,会议形成的协调意见,报由分管副区长审签。

      四十一、提请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区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区长批印。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区长或副区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一般应于会前送达出席会议的人员。

      四十二、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得请假。参会人员不能出席的,应向区长请假,并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参加其分管工作的相关议题,应在会前提交对该议题的书面意见。

      四十三、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区长签发。

      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区长或副区长签发。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3日内印发。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日内印发。

      四十四、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区会议管理的规定,按程序审批,减少会议数量,严控会议规格、规模和时间,提高会议质效。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五、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和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向区人民政府报送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省、市、区人民政府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报送区人民政府的公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发。除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六、各部门报送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区人民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四十七、对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和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

      四十八、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命令、向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区长签署。

      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属日常工作的或已经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的,视情况由区长或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分管工作范围的,由有关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报区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重大政策的出台或调整,或涉及机构编制、人事、资金、资产、规划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报区长签发;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报区长签发。

      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已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的,或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办理的,呈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审阅后发;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常工作的,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四十九、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超过10页;呈报上级的综合报告、部署某领域重要工作的文件一般不超过5000字,呈报上级的专项报告、部署专项工作或具体任务的文件一般不超过3000字。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区人民政府报送1种简报。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一、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二、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区人民政府在媒体上公开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按规定报区委批准;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区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十三、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离泉出差或出访、休假,应事先报告区长,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区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五十四、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收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讲话以及国务院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下发的重要政策性文件,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各部门、各街道组织外出学习、交流、考察、招商等活动,外出团队或个人返鲤后一周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五十五、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六、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做表率;在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做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做表率;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

      五十七、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区实施办法,切实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八、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不能按期办结的要主动说明原因,提前报告;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九、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公车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一、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二、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大力弘扬“四下基层”优良作风,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六十三、除上级机关和区委、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参加各种庆典、合影、剪彩、首发首映式等礼仪性活动;除区委统一安排外,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四、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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