鲤城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时间:2023-08-24 16:43

      为规范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 保密审查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二、保密审查范围及内容

      所有政府信息在公开前,都应进行保密审查。 

      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判断,下列信息不得公开:

      (一)标有“绝密”“机密”“秘密”或“内部信息”“内部资料”等标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三、 保密审查人员配备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应当指定具体的保密工作分管领导和保密审查工作人员,明确保密审查的工作程序和责任。

      四、 保密审查程序

      (一)由信息产生的股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属于本单位草拟的公文类信息,在拟文稿公开属性和文件附注位置标注公开属性;其他类型信息的,在标题上方标明公开属性。

      (二)信息的审稿人和签发人在审签时,应对信息的公开属性进行审核。

      (三)拟公开的信息在公开前,公开工作人员应协同保密审查工作人员对公开属性进行再确认,并填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详见附件),送工作机构负责人、保密工作分管领导审签后再公开。 

      (四)《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等保密审查文字记载材料应存放于保密柜。

      五、其他事项

      (一)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区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信息,按《保密法》第二十条和《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二)区保密工作部门会同公开办对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其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或提请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两个以上的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单位均负有保密审查义务,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四)在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如该信息涉及其他部门业务工作,本单位无法确定是否能公开,可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作答复。

      (五)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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