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鲤城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泉鲤政办规〔2017〕1号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鲤城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区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4日

鲤城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工作规则(试行)

  为提高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工作效能,明确调查组及成员职责,严肃事故调查纪律,确保事故调查组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事故调查组组成

  (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事故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区政府和区安监局、公安分局、监察局、总工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区直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人组成,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二)各派出单位应当根据需要派出一定级别的、具备事故调查需要的知识和专长的人员参加,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各派出单位派出人员一般应当相对固定,并代表本单位依法履行职责;调查中需要变更派出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当事先与事故调查组组长沟通同意。各派出单位应当确保派出人员参与事故调查的工作时间,并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四)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政府指定,副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根据调查工作需要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与各派出单位协商后共同确定调查组成员名单,报区政府批准后以区政府办发文的形式最终确定事故调查组组成。

  二、事故调查组职责

  (五)事故调查组应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以事故调查组的名义报经区政府批准;泉州市人民政府督办的事故调查,还应当以区安委会名义报经市安委会批准。事故调查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六)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或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相关职责

  (七)事故调查组的组长单位,负责草拟事故调查组成立通知文件并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代表事故调查组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并依法报请区政府批复结案;负责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依法公开;收集各相关部门落实事故责任处理建议情况资料;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相关证据材料的归档工作;事故调查组因工作需要行文的,由事故调查组长单位代事故调查组行文。

  (八)区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区直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事故相关单位涉及本行业、本领域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贯彻执行情况的调查取证;负责事故发生单位事故现场清理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依法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以及根据区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负责落实本部门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并将处理决定等情况及时通报区事故调查组长单位。

  (九)区监察机关负责调查与事故有关的监察对象的行政责任,并提出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监察对象进行责任追究处理建议;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将依职权做出的相关处理决定及时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对监察对象责任追究的落实;对不依法落实人民政府批复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十)区公安机关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对事故发生过程进行调查取证,对事故调查情况进行陈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涉案人员是否需要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提出意见,并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及时依法立案查处;及时与事故调查组沟通调查情况,就案件查办情况及时书面通报区事故调查组长单位。

  (十一)区总工会组织依法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有权对侵害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的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提出吸取事故教训、改善劳动保护条件的整改措施和建议。

  (十二)区人社局负责事故调查处理中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核定等工作,处理涉及劳动争议的问题和案件。

  (十三)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保障服务工作,协助提取证据,防止破坏现场、销毁证据、逃匿、转移资金、财产等行为发生;牵头或协助组织事故善后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区民政局、卫计局等其他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工作。

  四、事故调查组成员职责

  (十五)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组长的统一领导和工作安排,以区政府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名义、2人以上组成小组开展现场勘察、调查询问和提取相关证据材料等工作。

  (十六)事故调查组成员负责将事故调查中需要由派出单位提供专门意见或解决的问题提交给本单位,并及时将意见或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给调查组。

  (十七)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事故调查结果和查处情况,经区政府授权,由事故调查组或者宣传部门统一对外公布,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信息。在事故调查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影响事故调查的,调查组组长有权提请相关部门按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五、事故调查组工作程序

  (十八)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原则上调查组全体人员集中办案。调查组组长要及时召开第一次事故调查组成员会议,通报事故相关情况,组织讨论事故调查工作方案、宣布调查纪律和要求,并对调查组成员进行分工(一般分为技术组、管理组和综合组等),明确调查工作思路和任务。

  (十九)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方案,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应当及时调取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的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2.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许可及资质证明。

  3.组织机构及相关人员职责证明文件。

  4.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

  5.与事故相关的合同文件。

  6.与事故相关的设备、工艺资料及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交底)。

  7.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记录,伤亡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安全培训教育考核情况证明。

  8.与事故相关的特种作业操作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9.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的材料。

  10.伤亡人员身份证明及劳务用工关系证明。

  11.事故现场示意图。

  12.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十)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要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死亡人数和事故类别等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认定,找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提出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的技术措施,提供技术鉴定报告。

  (二十一)事故调查取得阶段性成果后,事故调查组组长要及时召开案件审议会议,听取事故调查人员关于事故调查基本情况、事故定性、事故原因及相关责任分析的汇报,取得一致意见得出结论或研究确定下一步调查方向和范围。

  (二十二)事故调查取得结论性意见后,由事故调查组长单位起草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起草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会议,审议和确定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审议通过后,调查组成员应当场在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上签字确认。事故调查报告定稿后,由事故调查组长单位代事故调查组报区政府批准或征求市安办意见后报区政府批准。

  (二十三)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报告认定的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责任分析和提出的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等具体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得出结论性意见,报区政府批准或征求市安办意见。有关成员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中说明。

  六、附则

  (二十四)本规则自2017年4月2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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