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或者其他的听证程序)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8.29”鑫兴汽配店工人触电死亡事故案 | 周*金 | (泉鲤)应急罚〔2020〕1号 |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 | “8.29”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全生产法》,根据《安全生产法》应予处罚,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八条 | 罚款20万元 | 2020/01/21 |
“8.29”鑫兴汽配店工人触电死亡事故案 | 谢*德 | (泉鲤)应急罚〔2020〕2号 |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 | “8.29”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全生产法》,根据《安全生产法》应予处罚,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八条 | 罚款20万元 | 2020/01/21 |
泉州市鲤城区宜新油漆店超量存储危险化学品案 | 泉州市鲤城区宜新油漆店 | (泉鲤)应急罚〔2020〕3号 | 危险化学品管理违法 | 泉州市鲤城区宜新油漆店对超量存储危险化学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应予处罚,立案调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5万元 | 2020/02/17 |
李*龙雇佣无证焊工作业案 | 李*龙 | (泉鲤)应急罚〔2020〕4号 | 作业现场管理违法类 | 2020年4月15日,鲤城大酒店发生火灾,经查,李*龙存在雇佣未持有焊工资格证的钟小勇进行气割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全生产法》,根据《安全生产法》应予处罚,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八条 | 罚款1万元 | 2020/04/30 |
泉州市鲤城德丰机械有限公司重大隐患未报案 | 泉州市鲤城德丰机械有限公司 | (泉鲤)应急罚〔2020〕5号 |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违法 | 泉州市鲤城德丰机械有限公司存在浇注包耳轴等未定期探伤检查等重大安全隐患,未按照法律法规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该行为涉嫌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立案调查。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 警告并处罚款壹万伍仟元 | 2020/04/30 |
泉州市壹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重大隐患未报案 | 泉州市壹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泉鲤)应急罚〔2020〕6号 |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违法 | 泉州市壹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存在浇注包耳轴等未定期探伤检查等重大安全隐患,未按照法律法规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该行为涉嫌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立案调查。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 警告并处罚款壹万伍仟元 | 2020/04/30 |
泉州市恒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重大隐患未报案 | 泉州市恒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 (泉鲤)应急罚〔2020〕7号 |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违法 | 泉州市恒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存在浇注包耳轴等未定期探伤检查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照法律法规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该行为涉嫌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立案调查。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 警告并处罚款壹万伍仟元 | 2020/05/09 |
泉州市鲤城区鸿达机械有限公司重大隐患未报案 | 泉州市鲤城区鸿达机械有限公司 | (泉鲤)应急罚〔2020〕8号 |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违法 | 泉州市恒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存在浇注包耳轴等未定期探伤检查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照法律法规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该行为涉嫌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立案调查。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 警告并处罚款壹万伍仟元 | 2020/05/09 |
泉州昌荣机械有限公司重大隐患未报案 | 泉州昌荣机械有限公司 | (泉鲤)应急罚〔2020〕9号 |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违法 | 泉州昌荣机械有限公司存在浇注包耳轴等未定期探伤检查等重大安全隐患,未按照法律法规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该行为涉嫌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立案调查。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 警告并处罚款壹万伍仟元 | 2020/05/09 |
泉州市鲤城区博宇机械配件厂重大隐患未报案 | 泉州市鲤城区博宇机械配件厂 | (泉鲤)应急罚〔2020〕10号 |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违法 | 泉州市鲤城区博宇机械配件厂存在浇注包耳轴等未定期探伤检查等重大安全隐患,未按照法律法规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该行为涉嫌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立案调查。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 警告并处罚款壹万伍仟元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