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鲤)应急罚〔2021〕2号
被处罚单位:福建泉州市本设工艺品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浮桥街道坂头社区繁荣路**号 邮政编码: 36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州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50****9936
违法事实及证据: 福建泉州市本设工艺品有限公司将部分厂房租给泉州市鑫路丰工艺品有限公司,且与该公司在同一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未与泉州市鑫路丰工艺品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租的泉州市鑫路丰工艺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协调、管理不到位。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询问笔录3份;2、《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鲤城区“5.11”浮桥街道延陵社区本设工艺品有限公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泉鲤政文〔2021〕5 号)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及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至相关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鲤城区 人民政府或者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丰泽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鲤城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2月2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