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发展平台经济
时间:2024-02-28 09:34 浏览量:1

  来源文件: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鲤城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泉鲤政办〔2021〕46号)

  奖励标准:

  1.对新引进区域外企业在鲤城设立的营销平台、数字经济直播服务平台(企业),年度纳税100-2000万元(含)、2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分别按其对区级经济贡献的50%、60%、70%给予奖励,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同步争取市级财政资金扶持。

  2.对设立并在鲤城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营销平台(或贸易公司),本年度比上年度对区级经济贡献额新增10%-30%(含)部分,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新增30%-60%(含)部分,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新增60%以上的部分,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

  咨询单位:区工信局(22355851)、商务局(22355781)、文旅局(22355962)、科技局(22355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