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6-0700-2022-00008
    • 备注/文号:泉鲤政财〔2022〕111号
    • 发布机构:鲤城区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1-15
    鲤城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的通知
    来源:鲤城区财政局 时间:2022-11-15 08:35

      泉鲤政财〔2022〕111号

      鲤城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绿色

      采购政策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之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作用,进一步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严格落实节能和环保产品采购政策

      一是各预算单位在技术一是采购人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应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产品采购品目清单按照《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对品目清单进行调整的,按照最新调整的品目清单执行。二是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环保要求,对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优惠幅度、评审标准和方法。

      二、严格落实绿色包装要求

      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泉州市邮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泉财采〔2020〕300号)要求及实际采购需求,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载明上述要求和履约验收相关条款,必要时可以在采购合同中约定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三、鼓励优先采购加挂节能环保标志产品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已对符合资源节约产品认证类型要求的产品加挂“节能”和“环保”标识。采购人应加强采购活动管理,鼓励优先采购加挂“节能”、“环保”标识的产品,落实好节能和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

    2022年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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