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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分解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现将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本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等6部分组成,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于鲤城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网址:http://www.qzlc.gov.cn/zwgk/bm/hbj/lcqzfxxgkml/)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鲤城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联系(地址:泉州市鲤城区庄府巷24号9号楼506室;邮编:362000;电话:0595-22355767;传真:22355021)。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
1.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2019年度,鲤城生态环境局新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72条,历年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3558条,全文电子化率100%。其中,主动公开政策、规范性文件类信息1条,规划计划类信息1条,行政许可类信息24条,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保能源类信息46条。
2. 政务公开落实情况。2019年,我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领导,健全机制,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不断加强环境信息的公开工作力度,完善工作机制,丰富公开内容,优化公开形式,拓展公开层面,畅通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渠道,较好完成了全年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任务。
3. 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情况。我局将政策解读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将其作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与中心工作同部署同落实。以网站为解读主渠道,依托“政策解读”专栏,同步链接被解读原文,同时,积极创新解读方式和解读渠道,广泛运用图片、图标、图解、视频等可视化方式,以“说人话”等白话式解读方式增强解读效果。今年来,围绕环保重点工作和公众关注热点问题,在门户网站发布2019年出台的环保重要政策解读稿件5条、在“鲤城环保”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环保重要政策解读稿件38条,依托“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上部门信箱受理各类环境信访投诉538件,积极解决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1. 2019年度,我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件,历年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3件,主要受理方式为信件回复。
2. 对申请的办理情况。已答复件数1件,已答复中“无法提供”件数1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主动公开政府公文信息13条,全部完成公文信息的登记、分类、统计、保存及送交档案馆,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件,并完成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工作。
(四)平台建设情况
1. 加强传统媒体宣传。设立政务公开专栏、门户网站建设,加强媒体沟通,通过各级各类媒体宣传环保政策,发布环保网站信息248条。其中工作动态97条,法规文件3条,部门文件13条,空气质量信息13条、水质月报信息8条,污染源环境监管64条,规划计划等其他信息50条。
2. 完善新媒体平台。坚持“新、准、快”原则,通过“鲤城环保”微官网、微信公众号新媒体等新媒体推送信息179条。
3. 加大全民参与。积极开展政务公开宣传,全年开展“六·五”环境日、环保进社区等主题宣传活动10次,覆盖学生、企业、社会群众约4万余人次。
(五)监督保障情况
1. 组织领导情况。我局把环保政府信息公开纳入环保工作总体安排,与业务工作统一部署。始终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局领导具体负责的领导机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小组,由局机关各股室和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作为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保障的第一责任人,由局办公室作为牵头科室具体负责环境保护信息的收集、发布,指定专人负责网站的更新和信息发布,形成领导主抓、科室分工协作、有关各方参与的工作体系。
2. 制度建设情况。严格落实《鲤城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鲤城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鲤城生态环境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流程细则》等三项工作制度,坚持“主办股室负责人核稿——分管领导审核——不能确定公开属性的送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审核”和“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做到有章可循。
3. 对本单位管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工作的监督指导情况。从明确公开责任主体和义务入手,按照年度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及门户网站各版块信息更新要求,将年度信息公开的各项重点工作任务根据职责分解落实到股室、下属单位。同时,加强信息公开督查督办。全面梳理全局主动信息公开的程序、内容、时效,每季度组织开展网站信息公开自查工作,全面查找存在问题,及时发布工作提醒,切实做好整改,保证网站信息公开及时、全面、高效。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 |
本年新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1 |
1 |
1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6 |
0 |
24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3 |
0 |
48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0 |
0 |
0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0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1 |
0 |
0 |
0 |
0 |
0 |
1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1 |
0 |
0 |
0 |
0 |
0 |
1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1 |
0 |
0 |
0 |
0 |
0 |
1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1.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重视不够,没有将政府信息公开提升到与业务工作同等高度来对待。二是主动公开信息的渠道不是很多,不能第一时间让群众知晓公开内容,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
2.下一步具体做法和改进措施: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通过组织学习等形式进一步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把政府信息公开列入日常工作议程。二是不断扩宽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拓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实现多形式广覆盖。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
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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